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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多年律师精准辩护,助力养老项目非吸案被告人获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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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12.19 · 2008人看过
导读:赵骄虎律师自2011年执业,是中国法学会会员、律所合伙人及主任律师。深耕刑事诉讼,擅长刑事辩护等。执业多年办理超千起案件,成果显著。曾为多案当事人争取无罪、不起诉等,在养老项目非吸案中助力被告人获缓刑。

一、律师介绍

赵骄虎律师毕业于石河子大学政法学院,拥有法学学士学位。他自2011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320xxxxxxxxx1455,服务地区为南京,现任职于江苏丰典(高淳)律师事务所。他不仅是中国法学会会员,还是江苏丰典律所合伙人律师、江苏丰典(高淳)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以及“守护者”刑事辩护团队负责人。

在专业领域上,赵骄虎律师深耕刑事诉讼业务,尤其擅长刑事辩护、不起诉、取保候审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危险驾驶罪等专项辩护。执业十余年间,他累计承办民事、行政、刑事案件1000件以上,其中刑事案件近200件。他取得了一系列重大辩护成果,先后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交通肇事案等当事人争取到无罪判决;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数十起案件实现不起诉;在报捕阶段成功为强奸、贷款诈骗等案件当事人争取不批捕取保候审;为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案件当事人争取缓刑,还实现了多起案件刑期大幅优化或罪名减轻。他始终秉持“必用吾之所学,践行吾之诺言”的执业理念,为当事人提供专业、负责的法律服务。

二、主办案例

2011年,被告人甲X注册成立X养老服务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甲X。该公司在南京市X区、X区设立线下网点,招聘乙X、丙X、丁X、戊X、庚X等人员。2014年至2019年间,该公司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以“投资X老年公寓养老项目”为名,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经公诉机关指控,涉案公司累计向168名集资参与人吸收资金1亿余元,造成损失6000余万元;其中庚X参与向17名集资参与人吸收资金900余万元,造成损失500余万元。2023年至2024年间,各被告人陆续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部分被告人退缴了违法所得

庚X委托赵骄虎律师担任辩护人,赵律师针对案件核心争议提出辩护意见。他指出指控庚X的非吸数额所依据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存在问题,不符合证据“三性”要求,且涉案数额中部分应扣除;庚X涉及的员工及员工亲属投资,量刑时应与“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存”区分;庚X具有从犯自首等情节,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公司及各被告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院对辩护意见审查后,采纳了“庚X系从犯、具有自首/退赃/自愿认罪情节”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决庚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在本案中,赵骄虎律师围绕案件核心争议展开针对性辩护,精准梳理从犯、自首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为从宽处罚奠定基础;结合被告人情况重点主张缓刑适用,有效说服法院采纳该意见;最终助力被告人获得“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的判决,既让被告人承担了刑事法律责任,又避免了实刑羁押对个人及家庭的冲击,切实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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