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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权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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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1.16 · 1221人看过
导读:房屋抵押权终止有五种情形:一是主债权因履行、抵销等消灭(抵押权随基础消失);二是抵押权人通过拍卖、变卖抵押房屋优先受偿(实现后终止);三是抵押房屋灭失且无代位物(失去标的物);四是抵押权人主动放弃;五是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抵押合同无效或撤销)。
房屋抵押权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一、房屋抵押权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房屋抵押权终止情形如下:

一是主债权消灭。主债权是房屋抵押权存在的基础,主债权因履行、抵销、免除等原因消灭时,房屋抵押权随之终止。

二是抵押权实现。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情形,抵押权人通过拍卖、变卖抵押房屋等方式优先受偿,抵押权因实现而终止。

三是抵押房屋灭失。房屋因自然灾害、拆除等原因灭失,且无代位物时,房屋抵押权因失去标的物而终止,但有保险金、赔偿金等代位物的,抵押权及于代位物。

四是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抵押权人主动放弃抵押权,导致抵押权消灭。

五是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抵押合同被认定无效或被撤销等,也会使房屋抵押权终止。

二、房屋抵押权何时设立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房屋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在房屋抵押交易中,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签订书面抵押合同,这是双方设立抵押权利义务的基础。但合同的签订仅产生债法上的效力,抵押权的设立需要进行登记这一公示程序。当双方前往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后,抵押权才正式成立。未经登记,不发生抵押权设立的效力。例如,甲将自己房屋抵押给乙,虽签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登记,此时乙并未取得该房屋的抵押权。若甲又将房屋抵押给丙并办理登记,丙则享有合法有效的抵押权。所以,要确保房屋抵押权的设立,必须完成登记手续。

三、房屋抵押权人有没有优先购买权限

一般情况下,房屋抵押权人没有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是特定主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他人购买特定标的物的权利。我国法律规定的房屋优先购买权主体主要是房屋共有人、房屋承租人等。根据《民法典》等相关规定,抵押权是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抵押权人享有的是优先受偿权,而非优先购买权。不过,在房屋拍卖、变卖等实现抵押权的过程中,抵押权人可以参与竞买,与其他竞买人公平竞争购买房屋。

当我们梳理房屋抵押权终止的情形有哪些时,除了明确这些法定终止场景,还有两个与抵押权相关的实用问题值得关注:其一,抵押权终止后,需及时向登记机构申请注销登记,未及时注销可能影响房屋后续买卖、赠与等交易的顺利进行;其二,抵押权存续期间,若房屋被合法转让,受让人需核实抵押权是否已解除,避免因抵押权未消灭而影响自身权益。如果您在实际操作中遇到抵押权注销流程疑问,或不确定房屋转让时抵押权的状态,别犹豫,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让专业法律人士为您提供针对性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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