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动产抵押重复抵押怎么处理
不动产重复抵押时,处理方式如下:
首先,依据《民法典》,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是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二是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是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次,若重复抵押的不动产价值超出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抵押人可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最后,债权人应关注抵押不动产的价值及抵押情况,在设立抵押权时,做好尽职调查,评估风险。若出现重复抵押导致债权受偿问题,可通过协商、诉讼等途径,按法定清偿顺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不动产抵押纠纷专属管辖吗
不动产抵押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是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案件必须由特定法院管辖。不动产纠纷专属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但这里的不动产纠纷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不动产抵押纠纷本质上是合同纠纷,根据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没有协议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所以不动产抵押纠纷并非专属管辖,当事人可依相关规则确定管辖法院。
三、不动产抵押权纠纷是否专属管辖
不动产抵押权纠纷不属于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我国法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这里的不动产纠纷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不动产抵押权纠纷本质是基于抵押合同产生的债权纠纷,并非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等物权纠纷。因此,此类纠纷应按照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即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当事人也可依协议管辖规定,通过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
当遇到不动产抵押重复抵押怎么处理的问题时,除了明确重复抵押的效力认定,还有两个关键问题需厘清:一是重复抵押情形下,各抵押权人的清偿顺序如何确定。这取决于抵押权设立的先后顺序及是否办理登记;二是若抵押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未受偿的抵押权人能否向抵押人追偿,以及追偿时效的具体限制。如果您正面临不动产重复抵押纠纷,或是对抵押登记效力、清偿细节等仍有疑问,无需自行摸索复杂法律规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针对性解答,帮您厘清权利边界,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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