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介绍
刘刚律师毕业于安徽大学法学院,现为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为1341xxxxxxxxx4193,服务地区为安徽-宿州,联系地址在安徽省宿州市南翔云集律师楼8楼(宿州市中级法院北门斜对过)。他已执业逾13年,执业以来累计办理案件上千件。
刘刚律师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负责人,还担任宿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以及第六届公司法律和企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他具备中级经济师职称及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发行与承销),专业资质完整,跨领域知识储备丰富。
在专业领域上,他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丰富的实务经验,在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等诉讼业务,以及公司上市等非诉讼业务方面业绩突出。
刘刚律师始终秉持严谨审慎的工作态度、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高度的责任心,以诚信与正直作为执业准则,致力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他注重灵活运用法律知识,为委托人量身定制诉讼策略与解决方案。他曾参与办理多起公安部及安徽省公安厅挂牌督办的重案要案,赢得了客户与同行的高度认可,还获得宿州市律师协会“宿州市优秀刑事辩护律师”、律图“精英律师”等荣誉。
二、主办案例
案例为单xx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辩护减少涉案金额,由宿州市xx人民法院审理,于2021年xx月xx日判决。被告人单xx自2015年起在家中雇佣员工加工炒面,生产中加入食品生产禁止的硼砂,目的是让炒面更劲道、口感好。公诉机关指控其每天生产炒面1500斤左右,以每斤1元销售,认定2019年底至2020年10月生产、销售炒面价值51万元,建议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刘刚律师作为辩护律师,鉴于单xx本人认罪,提出对指控的涉案金额51万元有异议。他指出单xx向面粉供应商赵XX的汇款包含购买食用油及偿还借贷的款项,应予以扣除;面粉产出炒面数量仅有单xx供述,缺乏客观证据印证;购进面粉存在退货、损耗等情况,不能简单推算。
最终,宿州市xx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单xx生产、销售金额为51万元的证据不充分,采纳了刘刚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单xx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原本检察院指控涉案金额属情节特别严重,若指控成立单xx应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刘刚律师认真研究案卷,从涉案金额方面辩护,成功使法院认定的涉案金额降到五十万元以下,大大降低了单xx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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