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复杂多变的法律领域,有这样一位律师凭借其卓越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众多客户排忧解难,他就是浙江天淳律师事务所的孙培伦律师。
孙培伦律师毕业于新疆大学,拥有法学学士学位。他在法律行业已深耕逾4年,现担任浙江天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及民商事法律事务部负责人,同时还是中国法学界优秀学者型律师,某大型央企常年援助顾问以及某区政府法律顾问成员。其擅长领域广泛,涵盖刑事辩护、企业合规、重大民商事诉讼、民商事诉讼策划等。
执业多年来,孙培伦律师累计代理案件数千件,其中重大疑难案件占比近50%,涉案总金额超过100亿元。他始终坚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专业负责”的执业理念,注重从情理、法律、社会三个维度为客户提供综合解决方案。在复杂案件中,他善于突破传统辩护思路,将技术性辩护与战略性谈判相结合,最大化维护客户权益。
接下来让我们通过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深入了解孙培伦律师的专业风采。2021年XX月29日,原告新XX公司与被告郑XX签订《木制品板材施工合同》,由原告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建被告位于XX市X群众文化活动中心的木制品工程。合同总价为295,236元,工期至2021年6月15日,验收期为20天,逾期未验收视为合格。合同还明确,若被告逾期付款,每日按合同总价5‰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守约方因维权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
原告依约于2021年10月完成施工,但被告仅支付104,276元,余款长期拖欠。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后,于2022年12月向新疆XX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违约金、逾期利息,并承担律师费。被告郑XX则辩称工程未经验收,且原告所用多层板材及龙骨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拒绝付款,同时请求法院调低违约金。
孙培伦律师在本案中代理原告,他展开了一系列扎实有效的工作。首先,他全面梳理合同履行证据,提交《木制品板材施工合同》、银行付款凭证、完工后双方确认的施工面积测量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明原告已依约完成施工且被告已实际使用工程。他还申请证人周XX出庭作证,证实被告曾多次到现场监督施工,对施工质量未提出异议,强化“视为验收合格”的主张。
在法律适用方面,孙培伦律师精准适用合同条款与法律规定。依据合同中“20日内未验收视为合格”的明确约定,反驳被告“未验收不付款”的抗辩;引用《民法典》关于违约责任、违约金调整及律师费承担的相关规定,系统论证原告各项诉求的合法性。
在违约责任主张上,面对原告原主张按15%计算违约金的情况,孙培伦律师在庭审中配合法院对违约金合理性进行审查,接受法院酌定调整,确保核心权益不受损。针对被告提出的质量问题,他指出其未提供任何有效证据,依法不应采信。同时,他充分利用合同中“违约方承担律师费”的明确约定,提交律师费发票及委托代理合同,成功实现律师费主张。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实际施工面积及工程总价,扣除已付金额后,被告尚欠工程款。被告逾期付款构成违约,法院酌定违约金,支持律师费,驳回原告逾期利息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违约金、律师费,并承担部分案件受理费。
孙培伦律师在本案中的价值体现得淋漓尽致。他紧扣合同中“20日未验收视为合格”的条款,结合被告长期未提出质量异议的事实,有效破解“未验收拒付”困局,确立付款义务。在建设工程纠纷中,律师费主张常被法院驳回,但他凭借合同约定明确、证据充分,成功推动法院全额支持15,000元律师费,保障合同约定权益落地。面对法院对高额违约金的审慎态度,他平衡违约金主张与司法裁量,配合司法裁量,维护诉讼策略的灵活性与可信度。针对被告提出的“材料不符”主张,他通过证人证言、被告现场行为等间接证据形成反证链条,强化举证应对质量抗辩,迫使对方因举证不能而败诉。通过清晰的诉讼请求设计、扎实的证据组织和精准的法律适用,他帮助原告在普通程序中快速获得胜诉判决,实现高效债权回收。
孙培伦律师在这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通过合同解读、证据构建、违约责任论证及诉讼策略优化,切实维护了施工方的合法权益,充分展现了他在法律领域的专业素养和卓越能力。相信在未来,他将继续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更多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在法律的舞台上书写更多精彩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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