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的江湖中,总有一些律师凭借着精湛的专业技能和高度的责任感,为当事人撑起一片公平正义的天空。程杰律师便是其中的佼佼者。他是浙江五民律师事务所的创始人、主任律师,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和深厚的法律功底。
程杰毕业于浙江工业大学,至今已执业九年,执业以来办理了1000+案件,其中婚姻案件就有500+。他身兼数职,是浙江省律师协会仲裁与调解专业委员会委员等多个重要职务的担任者,还荣获律图网2021-2025年度优秀青年律师先“蜂”榜等荣誉,是浙江日报潮新闻“记者帮”帮帮团智库专家成员。他的业务专长广泛,涵盖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等多个领域。
下面让我们通过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来见识一下程杰律师的专业风采。杨XX与王XX于2011年12月结婚,2014年9月共同购置杭州市某房屋。2017年,杨XX发现王XX出轨,双方感情破裂,2018年1月法院判决离婚。离婚后,因房屋未办理产权登记且分割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杨XX委托程杰律师于2018年6月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庭审中,王XX辩称房屋系其父母为养老购置,仅借用其与杨XX名义购买,房屋首付、贷款及装修费用均由父母支付,杨XX仅履行签字义务,请求驳回杨XX诉请,并仅提供存款小票作为父母出资的证据。
程杰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工作。他首先对一审案卷材料进行全面分析,明确案件核心争议为“案涉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及“王XX主张的‘父母出资还贷’是否成立”。针对王XX提交的存款小票,程杰律师指出,该小票仅能证明存在资金存入行为,无法直接佐证资金来源为王XX父母,亦不能证明存入资金实际用于案涉房屋还贷,且无银行转账记录、父母资金账户流水等其他证据佐证,不符合“出资事实需充分举证”的法律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现已纳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程杰律师认为案涉房屋购买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未办理产权登记,但购房合同及贷款合同均以双方名义签订,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同时,结合王XX存在婚内出轨的过错事实,进一步主张分割时应兼顾“共同财产属性”与“过错方少分”的原则,反驳王XX以“父母出资”为由主张多分的不合理诉求。
一审法院以“王XX对房屋贡献较大”为由判决房屋归王XX所有,王XX向杨XX支付折价款80万元。程杰律师认为该判决对“父母还贷事实”的认定缺乏充分证据支撑,遂代理杨XX提起上诉。二审庭审中,律师重点围绕“王XX提交的存款小票不足以证明父母还贷”展开质证,强调王XX未能提供其父母的资金支出记录、还贷资金与父母账户的关联性证据,仅凭保管的存款凭条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程杰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王XX主张婚后贷款系其父母提供的事实,因证据不足(仅存款小票无其他佐证)无法成立”,案涉房屋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合理分割。判决维持“杭州市某房屋归王XX所有,由王XX继续履行与银行的《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的判项,变更一审房屋折价款金额,判令王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杨XX支付房屋折价款120万元(较一审增加40万元),并调整评估费及案件受理费的负担比例,由王XX承担更多费用。
程杰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凭借专业的证据分析能力与精准的法律适用策略,成功推翻一审对“出资事实”的不当认定,为杨XX多争取40万元财产权益,充分维护了当事人在离婚财产分割中的合法权益。他始终秉持着“破民案、办民事、解民忧、帮民忙、惠民利”的执业理念,在法律的道路上不断前行,为当事人排忧解难,为法治社会的建设贡献着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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