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南京的法律界,有这样一位备受瞩目的律师——赵骄虎。他是江苏丰典(高淳)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律师,也是“守护者”刑事辩护团队的负责人。赵骄虎毕业于石河子大学政法学院,拥有法学学士学位,执业已逾14年,执业证号为1320xxxxxxxxx1455。他深耕刑事诉讼业务,尤其擅长刑事辩护、不起诉、取保候审及多项专项辩护,在业内声名远扬。
赵骄虎律师在执业十余年间,成功办理各类刑事案件数百起,累计承办民事、行政、刑事案件1000件以上,其中刑事案件近200件。他取得了一系列重大辩护成果,为众多当事人争取到无罪判决、不起诉、不批捕取保候审以及缓刑等,多起案件实现刑期大幅优化或罪名减轻。
接下来,让我们通过一起养老项目非吸案,深入了解赵骄虎律师的专业能力。2011年,被告人甲X注册成立X养老服务管理公司,在南京市X区、X区设立线下网点,招聘了乙X、丙X等人员。2014年至2019年间,该公司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以“投资X老年公寓养老项目”为名,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经公诉机关指控,涉案公司累计向168名集资参与人吸收资金1亿余元,造成损失6000余万元;其中庚X先后任X路门店业务员、经理,参与向17名集资参与人吸收资金900余万元,造成损失500余万元。
2023年至2024年间,各被告人陆续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部分被告人退缴了违法所得。庚X委托赵骄虎律师担任辩护人。赵律师针对案件核心争议提出了一系列辩护意见。他指出,指控庚X的非吸数额所依据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存在鉴定资质存疑、材料来源不完整、数据重复/遗漏等问题,不符合证据“三性”要求;且涉案数额中多数为员工投资,相关人员、金额应扣除,同时庚X自行投资及返利也应扣除。此外,庚X涉及的员工及员工亲属投资,并非其主动吸收、也无授意,量刑时应与“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存”区分。并且,庚X具有从犯、自首、自愿认罪、积极退赃等情节,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相对较轻且家庭情况特殊,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公司及各被告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院对辩护意见审查后,未采纳“单位犯罪”“员工投资数额扣除”等意见,但采纳了“庚X系从犯、具有自首/退赃/自愿认罪情节”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决庚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在本案中,赵骄虎律师围绕案件核心争议展开针对性辩护,实现了辩护效果最大化。他精准梳理从犯、自首、退赃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明确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次要作用,为从宽处罚奠定基础。结合被告人主观恶性、社会危害及家庭情况,重点主张缓刑适用,有效说服法院采纳该意见。最终助力被告人获得“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的判决,既承担了刑事法律责任,又避免了实刑羁押对个人及家庭的冲击,切实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赵骄虎律师秉持着“必用吾之所学,践行吾之诺言”的执业理念,在刑事辩护领域不断深耕,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他的专业精神和职业理念值得广大法律从业者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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