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欠款股东是否追究股东个人财产
一般情况下,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不会追究股东个人财产。
但存在特殊情形:其一,股东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未足额缴纳出资或在公司成立后抽回出资,要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其二,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时可追究股东个人财产。
所以是否追究股东个人财产需结合股东是否存在上述特殊行为判断。
二、公司欠款股东连带责任立案啥条件
公司欠款追究股东连带责任立案,需满足民诉法规定的一般起诉条件和股东担责的特殊条件。
一般起诉条件为: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股东担责特殊条件:若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也需对公司债务担责;股东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的,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担补充赔偿责任。满足上述情况,债权人可在有初步证据证明时起诉,法院审查符合条件会立案。
三、公司欠款股东需承担什么责任
一般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无需对公司欠款承担额外责任。
但在特定情形下,股东可能要对公司欠款负责。若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应当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若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公司欠款股东是否追究股东个人财产,并非一概而论。通常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担责,不会涉及个人财产,但存在两种常见例外需注意:其一,若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可主张股东担连带责任,此时可能追究其个人财产;其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若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身财产,也需对公司债务担责,同样涉及个人财产。若您对这些例外情形的认定标准、举证责任等仍有困惑,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精准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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