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认定网络赌博罪
认定网络赌博罪需从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和客观方面判断。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是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若不以营利为目的,仅为消遣娱乐则不构成。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
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以赌博为业。聚众赌博指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5000元以上,或赌资数额累计达5万元以上,或参赌人数累计达20人以上等情形。开设赌场包括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等。以赌博为业指以赌博所得为主要生活或挥霍来源。
二、如何认定网络赌博赌资
网络赌博赌资认定方式如下:一是投注或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在网络赌博中,常以点数体现输赢,将点数与每点对应金额相乘,所得即为赌资数额。二是在网络赌博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三是参赌人员已赢取的财物应视为赌资。若行为人将赢取部分财物暂时存放于赌博现场,之后被查获,这部分财物同样计入赌资。此外,通过网络支付工具流转的资金,能证明与赌博活动相关的,也可认定为赌资。
三、如何认定网上开设赌场罪
认定网上开设赌场罪,需考量以下方面。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是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
客观上存在三种情形属于网上开设赌场。一是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二是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三是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若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也按开设赌场罪论处。
在情节认定上,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3万元以上,赌资数额累计达30万元以上,参赌人数累计达120人以上等情形,属于“情节严重”。需依据证据综合判断是否符合以上构成要件,来认定是否构成网上开设赌场罪。
关于如何认定网络赌博罪,除了明确“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赌博活动”等核心构成要件外,实践中还有两个关键细节易引发困惑:一是立案标准的具体尺度。比如赌资数额、参赌人数达到多少会被立案追诉;二是帮助行为的定性,比如为网络赌博提供服务器维护、资金结算服务的人员,是否会被认定为共犯。这些细节直接影响案件处理结果,若你对网络赌博罪的认定细节、自身行为是否涉罪仍有疑问,别犹豫,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让专业法律人士为你精准解析。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