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骄虎律师执业于江苏丰典(高淳)律师事务所,同时也是总所江苏丰典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律师,还是“守护者”刑事辩护团队负责人。他毕业于石河子大学政法学院,拥有法学学士学位,并且是中国法学会会员,执业证号为1320xxxxxxxxx1455。
在超过14年的执业生涯里,赵骄虎律师累计承办民事、行政、刑事案件1000件以上,其中刑事案件近200件。他深耕刑事诉讼业务,尤其擅长刑事辩护、不起诉、取保候审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危险驾驶罪等专项辩护。其执业理念是“必用吾之所学,践行吾之诺言”。
赵骄虎律师取得了一系列重大辩护成果。他先后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交通肇事案等当事人争取到无罪判决;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涉案金额最高26万余元)、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危险驾驶(酒精含量200多等情形)等数十起案件实现不起诉;在报捕阶段成功为强奸、贷款诈骗(200万)、涉黑等案件当事人争取不批捕取保候审;为诈骗(涉案百万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重大责任事故等案件当事人争取缓刑,其中多起案件实现刑期大幅优化或罪名减轻,如将销售假药罪改为非法经营罪使刑期从13年半减至6年,诈骗案主犯改从犯刑期从13年减至6年半。
以养老项目非吸案为例,2011年,被告人甲X注册成立X养老服务管理公司,在2014年至2019年间,该公司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以“投资X老年公寓养老项目”为名,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经公诉机关指控,涉案公司累计向168名集资参与人吸收资金1亿余元,造成损失6000余万元;其中庚X参与向17名集资参与人吸收资金900余万元,造成损失500余万元。2023年至2024年间,各被告人陆续投案,部分退缴违法所得。
庚X委托赵骄虎律师担任辩护人,赵律师针对案件核心争议提出辩护意见,指出指控庚X的非吸数额所依据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存在问题,涉案数额中部分应扣除,庚X涉及的员工及员工亲属投资情况特殊,且庚X具有从犯、自首等情节,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审理查明,涉案公司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对辩护意见审查后,采纳了“庚X系从犯、具有自首/退赃/自愿认罪情节”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决庚X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在这个案例中,赵骄虎律师围绕案件核心争议展开针对性辩护,精准梳理从轻情节,为从宽处罚奠定基础,结合被告人情况重点主张缓刑适用,最终助力被告人获得较好判决结果,避免了实刑羁押对个人及家庭的冲击,切实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赵骄虎律师凭借专业能力,为众多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尤其适合那些在刑事诉讼中需要专业辩护的客户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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