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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的成立条件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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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12.11 · 2091人看过
导读:无因管理成立需满足三个条件:一是管理他人事务,事务范围广且须为他人事务,误将自己事务当他人事务管理不构成;二是有为他人利益的意思,包括积极和消极利益,有管理意思即可,无需知本人是谁;三是无法律上的义务,如警察救助伤者基于法定职责不构成,路人救助可能构成。
无因管理的成立条件有什么

一、无因管理的成立条件有什么

无因管理的成立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管理他人事务:即对他人的事务进行处理或管理,这里的事务范围广泛,但应是能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事务,且须为他人的事务,若误将自己事务当作他人事务管理,不构成无因管理。

2.有为他人利益的意思:管理人主观上具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图,该利益既包括积极利益(使他人财产增加),也包括消极利益(避免他人财产减少)。管理人只需有管理意思即可,无需知晓本人具体是谁。

3.无法律上的义务:指管理人对管理的事务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如警察救助伤者是基于法定职责,不构成无因管理;而路人救助则可能构成。

二、无因管理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无因管理的诉讼时效适用《民法典》关于一般诉讼时效的规定,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如果在这三年的时效期间内,出现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等情形,诉讼时效会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若存在不可抗力等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诉讼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三、无因管理的诉讼时效是多少年

无因管理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在无因管理情形下,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请求权(如要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等),从管理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侵害且知道义务人时起算三年诉讼时效。不过,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当我们明确无因管理的成立条件有什么之后,实践中更常遇到的疑问是:若构成无因管理,管理人能否向本人请求偿还因管理事务支出的必要费用?比如为救助他人受损财物产生的交通费、维修费,这些是否都能主张?此外,管理过程中管理人若自身遭受损害(如为帮他人救火受伤),是否有权要求本人赔偿?这些问题直接关联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并非所有“帮忙”都能主张权利,需结合具体情形判断。若你遇到类似的管理事务纠纷,不确定是否构成无因管理、或不知如何主张费用/赔偿,别犹豫,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让专业法律人士为你精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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