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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期间是否计入行政办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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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19 · 17440人看过
导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中第十三条的规定有:1、公告送执行达法律文书的期间。2、暂缓执行的期间。3、中止执行的期间。4、就法律适用问题向上级法院请示的期间。5、与其他法院发生执行争议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协调处理的期间。
公告期间是否计入行政办案期限

公安机关在办理一些行政案件时,会遇到联系不到当事人的情况。那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就会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公告,那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关于公告期间是否计入行政办案期限的这个问题的答案是怎样的,下面大家可以跟律图一起来了解。

一、一般的情况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之时或者日不计算在内。法律文书送达的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违法行为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被处罚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备案的决定书上注明;

(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

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

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二、特殊的情况

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关于公告期间是否计入行政办案期限这问题,上面的文字给予了解答。综上所述,公告的时间是比较长的,必须要达到60日以上,这个时间是不计入行政办案期限的。以上就是对这个问题进行的相关解答。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黑龙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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