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人代位权行使不包括什么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不包括以下方面: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依据《民法典》规定,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不能代位行使。这些债权与债务人的人身紧密相连,具有特定的人身属性。
非到期债权。债权人代位权一般要求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若未到期,债权人不能提前行使代位权。
非法债权。若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基于非法行为产生,如赌博之债等,债权人不能代位行使该非法债权。
二、债权人代位权举证责任有哪些
在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中,不同主体有不同举证责任:
债权人举证责任:需证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且已到期,比如提供借款合同、借条、转账记录等。同时要证明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也已到期,以及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例如债务人明确表示放弃债权或长期不主张权利的证据。
债务人举证责任:若债务人对债权人主张的债权提出异议,需承担相应举证责任,比如证明已偿还部分或全部债务。
次债务人举证责任:次债务人需对其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举证,证明债务是否存在、数额多少、是否已履行等。
三、债权人代位诉讼权利包括哪些
债权人代位诉讼权利主要有:
1.提起诉讼权: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自己名义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2.调查取证权:为证明代位权成立及主张的债权数额等,债权人有权收集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合同、交易记录、债权凭证等证据。
3.辩论权:在法庭审理中,债权人可就代位权是否成立、债权数额等问题进行辩论,维护自身主张。
4.申请财产保全权:为保障将来判决的执行,避免相对人转移财产,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对相对人的财产进行保全。
5.申请强制执行权:若胜诉且相对人未履行生效判决,债权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相对人的财产。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不包括什么?除了法律明确排除的债务人专属自身的权利(如基于赡养、继承产生的请求权),还需注意它不涵盖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抗辩权行使。债权人无权替债务人主张抗辩;也不能直接处分债务人的财产,比如变卖、转让,因为代位权核心是保全债权而非转移财产。此外,若第三人已向债务人实际履行债务,债权人也不得再代位行使。如果您对代位权的具体排除情形仍有困惑,比如如何界定“专属权利”的边界,或是遇到债务人恶意放弃可代位权利该如何维权,别犹豫,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精准梳理,帮您理清债权实现的合法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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