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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盈科律所高级合伙人擅长刑民交叉案件辩护与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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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12.04 · 1199人看过
导读:姜凯文律师执业超5年,承办案件超500件,擅长刑事犯罪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等领域。在经济类犯罪案件中成果显著,秉持“忠于委托,极致专业”理念,为当事人权益全力维护。

一、律师介绍

姜凯文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本科学历。现任职于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担任高级合伙人、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主任、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盈科全国经济犯罪防范与辩护法律服务济南中心主任、盈科山东区域刑民交叉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盈科全国刑民交叉法律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

其执业年限已逾5年,执业证号为1370xxxxxxxxx3103,服务地区为济南,联系地址是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1111号华润中心39层。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件,有深厚的实务积淀。深耕于刑事辩护及解决民商事争议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390余件,尤其专精于经济类犯罪案件,在办理的刑事案件中占比约80%,多次成功取得不起诉缓刑等成果。同时,在为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解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委托合同纠纷汽车租赁合同纠纷以及演绎合同纠纷等细分类型上有丰富实践经验。其执业理念是“忠于委托,极致专业”。

二、主办案例

案例背景:这是一起涉嫌合同诈骗罪的案件。20XX年12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艾XX与李XX为购买镀锌卷,先后与李某、杨某、高某等人订立镀锌买卖合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艾XX与李XX收到全部货物,先支付部分货款获取他人信任,延迟合同履行,后因履行不能逃匿,致使李某等人无法与其联络,涉案数额XXX元。

律师工作和作用:律师从多方面进行了深入分析。首先指出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通过言辞类证据证明被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交易时被告具有履行能力,采购目的是扩大经营,不应认定为犯罪;严格区分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的界限,被告出现经营问题后继续经营不应认定为犯罪目的;被告坚持还款并出具欠条,不具有躲避债务的意图;被告未及时还款是经营不善及市场因素导致,并非主观意愿。其次,表明在交易时被告人没有虚构事实的行为,受害人在交易时不存在任何错误意识,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最后提出刑法应保持谦抑性,该案被害人均可得到民事救济,应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犯罪,避免司法机关过度干预。

案件结果: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检察院以证据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决定对被告人艾XX、李XX撤回起诉。法院认为人民检察院的撤回起诉决定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许撤回起诉。检察院经审查并补充侦查,认为起诉书认定的犯罪事实证据不足,不能充分证明被告人艾XX具有犯罪动机和目的,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艾XX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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