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隆银律师是一位经验丰富、值得信赖的专业法律人士。他毕业于本科院校,拥有扎实的法律知识基础。截至目前,程律师已在法律行业执业超过11年,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他现为云南悟同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律师,同时还担任昭通市行政专业委员会委员以及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特约调解员,执业证号为1530xxxxxxxxx0608。其服务地区主要为昭通,律所位于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二环西路龙韵雅苑一期9-10号商铺。
程隆银律师经办案件数量多达200多件,擅长的法律领域广泛,尤其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事、劳动工伤、建筑工程等领域。在法律服务过程中,他始终坚持“法理精湛,暖心为民”的执业理念,将维护当事人的最大合法权益贯穿于案件办理的整个流程。
下面为大家介绍程隆银律师主办的一起典型案例。这是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核心争议点有两个:一是XX丙公司与朱XX、安XX是否构成挂靠关系;二是XX丙公司是否应就拖欠徐XX的工程款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XX丙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程隆银律师和时任云南悟同律师事务所的杨XX律师共同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一审诉讼。接受委托后,两位律师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以及法律规定,制定了针对性的辩护策略。
首先,明确法律关系性质,主张XX丙公司是合法承接工程后分包给朱XX、安XX,双方属于劳务分包关系,而不是徐XX所主张的“挂靠关系”。其次,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反驳连带付款责任主张,指出XX丙公司没有参与徐XX与朱XX、安XX的合同签订、履行以及结算过程,所以不应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再者,针对工程质量与付款条件进行抗辩,提出案涉工程存在整改情况,徐XX主张全额付款及逾期利息的条件还未成就。最后,强化证据链支撑,证实XX丙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关义务,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额外赔偿责任。
在具体法律行动方面,律师通过提交XX丙公司与XX乙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派驻项目负责人证明等证据,来明确法律关系性质。在庭审中,重点强调合同相对性原则。同时,梳理XX丙公司与XX乙公司的工程款支付凭证、整改通知回复等证据,为抗辩提供有力支撑。
最终,法院审理后认为,XX丙公司与朱XX、安XX并非挂靠关系,XX丙公司不是《联合施工协议》的合同相对方,不应承担合同责任。法院判决朱XX、安XX连带支付徐XX工程款XX0032.50元及相应逾期利息,驳回徐XX对XX丙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程隆银律师精准界定法律关系,坚守合同相对性原则,全面抗辩降低了XX丙公司的法律风险,成功帮助其摆脱了无法律依据的连带付款责任,避免了巨额经济损失。同时,该案例也为企业后续工程分包业务的合规开展提供了法律参考,彰显了程律师在建设工程类纠纷中的专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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