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南京市的法律界,有这样一位备受瞩目的律师——陈兵兵,他是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法律领域崭露头角。
陈兵兵毕业于国防大学,拥有军事学、法学双学士的教育背景,这为他的法律职业生涯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他持有执业证号1320xxxxxxxxx9480,服务地区主要为南京,联系地址位于南京市奥体大街68号新城科技园国际研发总部园5A栋11层。
截止至今,陈兵兵律师办理案件近1000件,在众多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他秉持着“以专业守护公正,以激情驱动服务”的执业理念,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其中,代理建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堪称他的经典案例。我方当事人XX公司与园林建设公司签订《石材采购合同》及《补充协议》,为“上海XXXX会所项目”供应石材。合同履行后,园林公司尚欠部分货款未付,XX公司多次催要无果后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然而,一审法院以关键证据《结算审核表》为复印件、无法与证人取得有效联系、供货数量举证不足等理由,驳回了XX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陈兵兵律师接受委托成为上诉人的代理律师后,对一审判决进行深入剖析,制定了以“证据规则突破”和“对方举证责任转移”为核心的上诉策略。他强化证据链条,强调《结算审核表》是由园林公司项目经理在通话录音中确认的交易习惯,该录音经对方确认真实性成为关键;精准适用举证规则,指出《结算审核表》原件应由园林公司掌控,在己方提供初步证据的情况下,举证责任应转移至对方;揭示对方矛盾陈述,指出园林公司一方面否认收到审核材料,另一方面又声称已超额付款,自相矛盾;聚焦核心法律争议,将二审争议焦点锁定在“欠付货款的具体金额”上,避免一审中纠缠不清的问题。
最终,南京市xx人民法院完全采纳了陈兵兵律师的上诉意见,认定两份《结算审核表》虽为复印件,但在有通话录音佐证且原件应由对方控制的情况下应予以采信,园林公司未能提供有效反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园林公司向我方当事人支付货款本金及利息共计418826.5元,并承担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在这个案例中,陈兵兵律师展现出了败局中寻找转机的能力,不为一审败诉所困,精准找到突破口;策略性运用证据规则,将证据劣势转化为攻势;具备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有效引导法庭关注核心问题;为客户实现了最大权益,不仅追回全部欠款本金,还让对方承担诉讼费。他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为众多企业客户在法律纠纷中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尤其擅长为面临复杂证据情况和不利局面的企业客户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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