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清算中债权债务能否抵消
破产清算中债权债务一般可以抵消,但有条件限制。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消。不过,存在例外情形不能抵消: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破产申请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除非是因法律规定或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破产申请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除非是因法律规定或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主张抵消时,需向管理人提出,由其审查决定。
二、破产清算中银行赔偿顺序是啥
在破产清算里,银行作为债权人,其受偿顺序遵循法定规则。首先是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应随时清偿。之后,按以下顺序清偿:第一顺序是职工债权,包含职工工资、社保费用等;第二顺序是欠缴的除职工社保之外的社保费用和所欠税款;第三顺序是普通破产债权。
若银行有对债务人特定财产的担保权,就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即别除权,优先于上述顺序受偿。当担保财产清偿担保债权后有剩余,剩余部分纳入普通财产按上述顺序分配。银行的普通债权则在职工债权、社保费用、税款之后受偿。
三、破产清算中股东可否变更
破产清算中股东可以变更,但存在限制。
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公司财产用于清偿债务,股东变更通常不影响债权人利益保护及清算进程。若为正常合法的股权转让,不损害债权人权益,一般允许股东变更。
然而,《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交易等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若股东变更存在上述可撤销情形,管理人可依法撤销该变更。
因此,破产清算时股东能变更,但要遵循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债权人利益,否则变更行为可能被撤销。
在破产清算中,债权债务能否抵消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当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债权债务的抵消有着严格规定。一般来说,符合条件的债权债务可以抵消,但需经过法定程序。比如,双方互负债务、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和品质相同等。不过,若有一方是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等特殊情况,抵消可能受限。若您对破产清算中债权债务抵消的具体流程、特殊限制等还有疑问,别错过获取专业解答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详细解读,帮您理清复杂的债权债务抵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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