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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位诉讼的条件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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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11.15 · 1214人看过
导读:股东代位诉讼指公司合法权益受不法侵害且怠于起诉时,股东以自己名义起诉。主体方面,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及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股百分之一以上股东可提起。程序上,先书面请求监事会等起诉,在其拒绝、逾期未起诉或情况紧急时,股东才可代位诉讼。
股东代位诉讼的条件是怎样的

一、股东代位诉讼的条件是怎样的

股东代位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公司的股东即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其条件如下: 主体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提起。 程序上,需先书面请求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害公司权益,则书面请求董事会或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起诉。只有在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请求后拒绝起诉,或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起诉,或情况紧急、不立即起诉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时,股东才可代位诉讼。

二、股东代位诉讼以谁为原告

股东代位诉讼以股东为原告。在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通过诉讼追究侵权人责任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利益,以自己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能够成为原告的股东需满足一定资格条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直接提起代位诉讼;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则需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股东代位诉讼本质上是股东代表公司维权,胜诉利益归属于公司,但股东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可由公司承担。

三、股东代位诉讼费用谁出的

股东代位诉讼费用原则上由公司承担。股东代位诉讼是股东为了公司利益以自己名义提起的诉讼。胜诉时,因诉讼所获利益归公司,所以诉讼费用由公司承担合理。但在实践中,若股东败诉,费用一般由股东自行承担,因为其诉讼请求未获法院支持,不能让公司为无实际收益的诉讼付费。此外,若股东存在恶意诉讼情形,即便胜诉,法院也可能判决股东承担部分或全部费用,以防止股东滥用代位诉讼权利。

当我们探讨股东代位诉讼的条件是怎样的时,需明确这一诉讼有着严格要求。首先,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其次,公司怠于行使权利,也就是公司没有通过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再者,股东需为了公司利益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股东代位诉讼对于维护公司和股东权益至关重要。若你对股东代位诉讼的其他相关问题,比如诉讼流程、如何更好地行使股东权利等仍有疑问,别错过获取专业解答的机会,赶紧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资深法律人士将为你详细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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