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债权清偿债务提存的情况有哪些
在破产程序中,破产债权清偿债务提存主要有以下情况: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若债权人能够受领破产财产分配却拒绝,管理人可将应清偿的债务提存,避免债务无法及时履行。债权人下落不明。当无法找到债权人时,管理人难以直接向其清偿,提存是保障债务履行的有效方式。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在此情形下,暂时无人能代表债权人接受清偿,通过提存可妥善保存应清偿财产。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在特定条件下可提存的情况。债务提存后,自提存之日起,视为债务人履行了清偿义务。
二、破产债权清偿时担保债权顺序是啥
在破产债权清偿中,担保债权具有优先受偿地位。根据《企业破产法》,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即别除权。
其清偿顺序大致如下:首先,担保债权人就设定担保的特定财产变现所得优先受偿。若特定财产的变价款在清偿担保债权后还有剩余,剩余部分将纳入破产财产用于清偿其他普通债权。
若担保物的价款不足以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普通债权,与其他普通债权一起,在后续的清偿顺序中受偿。普通债权的清偿排在担保债权之后,且需在支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债权等之后,按比例进行清偿。
三、破产债权清偿时工程款优先吗
破产债权清偿时工程款具有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该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为自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十八个月。行使范围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不过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且无法修复的,承包人则不享有该优先受偿权。在破产程序中,承包人应及时主张权利,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探讨破产债权清偿债务提存的情况有哪些时,我们明确了这一法律程序的关键要点。然而,实际情况往往更为复杂。例如,债权人下落不明,致使管理人无法确定债权人的受领清偿地点,这种情况下就需要进行提存。还有,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为了保护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以及确保债务的妥善处理,也会采取提存措施。另外,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等情况,同样会导致提存的发生。你是否对这些提存情况的细节或相关法律规定还有疑问呢?若有,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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