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况可免收案件受理费
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下情况可免收案件受理费:
1.按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如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免交案件受理费。
2.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3.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4.行政赔偿案件。
5.符合条件的弱势群体,如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追索赡养费等且生活困难、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可向法院申请免交,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免收。
二、哪些情况可以降低抚养费
在司法实践中,以下情况可请求降低抚养费:一方因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一方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无力给付的。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负担继子女的生活费或者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原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者母方,可以适当减少或者免除。原定抚养费数额过高,超过给付方实际支付能力,且子女的实际需要未超出合理范围,可申请适当降低。
若要降低抚养费,需由给付方举证证明自己的实际情况符合上述情形,通过与对方协商或向法院起诉来实现。
三、哪些情况可免交审理费
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下列情况可免交案件受理费:
1.按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如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这类案件无明确被告,不涉及民事权益争议。
2.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3.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4.行政赔偿案件。
此外,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还可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像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追索赡养费等情形,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予免交。
当我们探讨哪些情况可免收案件受理费时,其实这里面有不少门道。比如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及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还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等,都是免收案件受理费的。要是你对案件受理费的相关规定还有其他疑问,比如在某些特殊案件中,虽然符合免收条件,但后续流程该如何走,或者对于一些类似案件的界定不太清楚等。别担心,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为你详细解答,帮你理清法律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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