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法院在何种情况下能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根据《仲裁法》及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在以下情形可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5.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7.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若出现上述情况,被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法院经审查核实后,会作出相应裁定。
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有哪些主要职权
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主要有以下职权:
1.审判权:这是核心职权,对公诉和自诉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应否处刑及处何刑罚。
2.决定逮捕权:对未被羁押的被告人,法院认为有逮捕必要时,有权决定逮捕。
3.调查核实证据权:为查明案件事实,法院可进行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等活动。
4.指挥权:指挥法庭审判活动,维护法庭秩序,对违反者可采取警告、强行带出法庭等措施。
5.刑罚执行权:执行一些刑罚,如对罚金刑、没收财产刑的执行;对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缓刑、管制等罪犯交付执行。
三、人民法院在立案之日起多久做一审判决
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一审判决。特殊情况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但具体时间可能因案件的复杂程度、证据收集等因素而有所不同。总之,法律规定了大致的审限范围,以保障诉讼程序的公正和效率。
当探讨人民法院在何种情况下能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时,有多种情形值得关注。比如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或者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等。一旦出现这些情况,人民法院就有可能做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决定。这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仲裁的公正性有着重要意义。你是否在仲裁裁决相关问题上存在疑惑呢?若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具体条件、后续程序等还有不清楚的地方,赶紧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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