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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侵权行为中的危险行为的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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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1 · 6858人看过
导读: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该条规定并没有对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作出更明确的界定,一般认为,所谓共同侵权行为也称为共同过错、共同致人损害,是指数人基于共同过错而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
共同侵权行为中的危险行为的内容有哪些?

共同侵权行为简单的来说就是指的就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加害人一起共同侵害他人的民事权益所造成损失,并且加害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的一种侵权行为。那么共同侵权行为中的危险行为的内容有哪些?下面,就由律图小编带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共同侵权行为中的危险行为的内容。

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实施可能导致他人权利受损的危险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但不能确定实际侵害人的情形。如甲乙共同向空中抛掷石块,导致丙受伤,经验明丙的伤害是被一块石块击中所致,但加害人与受害人均不能证明是甲还是乙的石块将丙击伤,甲乙二人的行为即是共同危险行为。共同危险行为虽与共同加害行为在行为特征上有所区别,但在行为性质上均是共同侵权行为,行为人对损害后果应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承担确立共同危险行为,可以更充分地保护受害人,不会因实际加害人的无法确定而使受害人的权利无法得到救济,同时也能更有效地遏制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具有如下的特点:

1,共同危险行为的实施主体为两人或两人以上

一人的行为不能构成共同危险行为。共同危险行为的主体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如甲企业生产由乙企业销售的产品致人伤害,但不能确定该商品的缺陷是因为甲的生产环节所致,还是由于乙的保管不善所致,甲乙企业的行为就构成共同危险行为。

2。加害人在一个相对明确的范围之内,但不能判明

在共同危险行为发生的具体时间和空间范围内,有可能实施侵权行为人的范围是相对明确的,如建筑物中某单元高楼的花盆坠落致人损害,在不能确定谁家责任的情况下,该单元高层养花的住户均为共同危险人。如果可能实施侵权行为人的具体范围难以明确,就不能适用共同危险行为的规定追究责任。如夜晚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人逃逸,就难以将所有当晚行驶该路段的驾驶员确定为共同危险行为的实施人。

3.共同危险行为具有导致他人权利受损的危险,并且造成了致人损害的后果

共同危险行为不仅有使他人权利遭到损害的危险,而且这种危险已经转化成了现实的损害后果。没有损害后果的存在,不构成共同危险行为。

4.共同危险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造成损害后果的原因

虽然不能确定准确的加害人,但共同危险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不可分性,他们的共同危险行为连接成一个整体,共同成为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

根据上文可知,共同侵权行为中的危险行为指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实施可能导致他人权利受损的一种危险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如果您需要了解关于共同侵权的法律责任等的其他相关内容,您可以在律图的法律知识栏目上进行查询或者直接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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