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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涛律师代理不当得利纠纷上诉案,法理思辨展专业风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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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10.23 · 1933人看过
导读:近日,由杨涛律师代理的一起不当得利纠纷上诉案引发关注。上诉人刘X因与被上诉人韩X在“鞍山第一大道”商铺租赁相关费用问题产生争议,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杨涛律师凭借专业素养,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诉讼时效等多方面展开有力辩护,虽二审维持原判,但此案展现出杨涛律师在复杂案件中的精湛业务能力与严谨法律思维。

在法律的浩瀚海洋中,每一个案件都是一座独特的冰山,而律师就是探索冰山全貌的勇敢者。杨涛律师,这位在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执业多年的资深法律人,近日又在一场不当得利纠纷上诉案中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风采。

上诉人刘X与被上诉人韩X之间的纠葛源于“鞍山第一大道”项目的商铺租赁。2010年,刘X找到在相关项目任职的韩X,希望通过其联系在其他业主手中转让租赁两个商铺,并为此交付了4万元。然而,刘X虽向鞍山XX和XX一大道公共设施管理有限公司缴纳了两个商铺的抵押金、租金,却始终未实际取得商铺承租权。此后,刘X起诉该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押金、租金,胜诉后认为韩X未履行义务,应返还收取的4万元,遂引发此次不当得利纠纷诉讼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存在两个关键争议焦点。关于诉讼时效,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x则》实施之日,民法x则规定的二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刘X直到2019年11月才主张权利,诉求返还4万元的权利依法已过诉讼时效。对于4万元的性质,双方虽各执一词,但刘X目的已实现,韩X不应承担返还责任,故一审判决驳回刘X的诉讼请求

刘X不服一审判决,委托杨涛律师向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杨涛律师深知此案的复杂性,凭借其深厚的法学造诣与丰富的实务经验,从多个角度展开了有力辩护。

在事实认定方面,杨涛律师指出刘X与鞍山XX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因该公司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而解除,与韩X无关,刘X未实际取得商铺承租权并非韩X所致,韩X没有履行义务而应返还钱款缺乏事实依据。在法律适用上,即使刘X主张返还的4万元系“好处费”,这种非因依法设立的合同而产生的债务不应受到法律保护。关于诉讼时效问题,刘X虽主张曾于2014年、2016年分别向韩X主张过权利,但除本人陈述外并无证据证明,本案诉讼时效应自刘X知晓权利受损害的2013年6月5日起算,至2019年11月28日已超过法律规定时效,刘X已丧失胜诉权

尽管二审最终维持了原判,但杨涛律师在整个案件过程中的专业表现令人赞叹。他对案件细节的精准把握、对法律条文的深刻理解以及在法庭上的有力陈词,都彰显了其作为一名优秀律师的职业素养。他不仅为当事人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支持,更为维护法律的公正与尊严贡献了自己的力量。在每一个案件中,杨涛律师都为法律行业树立了专业、严谨、负责的标杆形象。相信在未来的法律征程中,杨涛律师将继续凭借其卓越的能力,为更多人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书写更多精彩的法律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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