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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哪些情况下不能通过民政机关办理离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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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3 · 4392人看过
导读:1、一方要求离婚的。2、双方要求离婚,但是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只能通过法院解除婚姻关系。3、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4、未办理结婚登记的。5、双方是在国外登记结婚的。

夫妻哪些情况下不能通过民政机关办理离婚手续

多数时候夫妻办理离婚手续都是通过民政机关办理的,但也有例外,究竟哪些情况下不能通过民政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律图小编已经准备好了相关文章,将在下文为你具体阐述,帮助你了解相关知识。

以下几种情形出现时,当事人是不能通过民政机关办理协议离婚手续的:

第一,一方要求离婚的。即,一方要求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的,要求离婚的当事人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第二,双方同意离婚,但就子女抚养、财产分配及债务处理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则当事人只能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

第三,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如果一方为精神病患者,被医院确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民政部门是不可以受理其离婚申请的,因为民政局不能确定当事人是否具备真实自愿的离婚意愿。同样,法院也不会直接受理被确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离婚起诉,而只能由另一方当事人起诉;当事人被医学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包括当事人的亲属在内的任何其他人都不能替代当事人起诉离婚。如果对方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而由对方当事人的法定监护人作为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

第四,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如果当事人是事实婚姻同居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如果现在要离婚,只能到法院办理离婚手续,民政局是不予受理的。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当事人双方是在1994年2月1日以前以夫妻名义在一起同居生活的,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构成事实婚姻。但如果现在要解除事实婚姻关系,只能到法院办理离婚手续。1994年2月1日后,男女双方在一起生活,只是同居关系,可以自行解除,无需到民政机关或人民法院办理解除关系的手续,只是在双方有财产或子女抚养纠纷的情况下,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双方是在国外登记结婚的。凡在外国或我国港、澳、台地区登记结婚的,当事人要解除婚姻关系,无论双方是否能达成一致意见,而只能通过人民法院以诉讼方式是离婚。

实践中,不能通过到民政机关办理离婚手续的多半是只能通过诉讼方式离婚的情况,具体包括一方不同意离婚、双方同意离婚但对共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无法协商一致等等。律图小编提醒各位注意,在上述5种情况下,当事人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办理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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