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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处理工伤争议难点问题的处理

时间:2024-03-04 11:56:59 浏览:5410次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劳动争议,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属于劳动争议,向社会保险机构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认定职工工伤,给予行政处分。发生工伤认定争议,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行政机构申诉,也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行政机构申诉,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伤残鉴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
劳动部关于处理工伤争议难点问题的处理

工伤争议无非就是是否属于工伤、工伤伤残程度以及工伤待遇、赔偿方面的争议。既然存在争议,肯定就要解决争议。我国法律法规对工伤争议的解决是否有规定呢?下面,小编为大家带劳动部来《关于处理工伤争议难点问题的处理》,希望能帮助大家。

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28号)中就处理工伤争议的7个难点问题分别作了规定,主要内容是: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伤认定及可否享受工伤待遇发生争议,并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确定其申诉时效时,不能一概将职工负伤之日认定为争议发生之日,应依据具体情况确定争议发生之日。

(2)目前处理工伤争议的主要法律和政策依据是《劳动保险条例》、《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和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问题解答》(已收入本书)。全总的文件是1964年前后发布的,之所以可以作为政策依据,是由其历史原因所致。

(3)发生工伤认定争议,当事人可以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行政机构申诉,也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行政机构申诉,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由社会保险行政机构处理的,当事人不服,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应先委托劳动部门的社会保险行政机构进行认定,然后依据认定结论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当事人不服,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当事人仍是争议双方。

(4)发生伤残鉴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应先委托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伤残鉴定,然后依据鉴定结论及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职工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鉴定结论不服,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但是对仲裁委员会委托劳动鉴定委员会所作的鉴定结论不服,不能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应按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进行。

(6)职工因工伤待遇给付问题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是职工与社会保险机构发生的工伤待遇给付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职工可向社会保险机构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7)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区域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伤亡(包括因工随车外出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伤亡),即使职工本人有一定责任,都应认定为工伤,但不包括犯罪和自杀行为。认定职工工伤,并不影响企业按规定对违章操作的职工给予行政处分。

(8)司机在执行正常工作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伤亡,属于无责任或少部分责任的,一般应认定为工伤。

相信劳动部对工伤争议处理的相关规定肯定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工伤纠纷,本篇文章由律图小编为您整理编辑,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你在工伤纠纷的处理过程中遇到什么不能解决的事,可以免费咨询律图网站的工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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