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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是双务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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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8.23 · 2153人看过
导读:居间合同是双务合同。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都有权利和义务。在居间合同里,居间人有报告订立合同机会或提供媒介服务的义务,促成合同成立后有获报酬权利;委托人在居间人促成合同时有支付报酬义务,享有其服务达成交易的权利。双方权利义务相互对应、具有对等性,符合双务合同特征,属于双务合同。
居间合同是双务合同吗

一、居间合同是双务合同吗

居间合同是双务合同。双务合同指双方当事人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合同。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负有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的义务,同时享有在促成合同成立后获得报酬的权利。而委托人有在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时支付报酬的义务,同时享有居间人提供服务以达成交易的权利。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相互对应,具有对等性。所以,居间合同符合双务合同的特征,属于双务合同。

二、居间合同与双务合同有何关系

居间合同属于双务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互相负有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

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居间人有义务按照约定提供服务,委托人有义务支付报酬,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所以,居间合同具备双务合同的特征,是双务合同的一种具体类型。双务合同中常见的风险如一方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等,在居间合同中同样适用。例如,如果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若委托人无故拒绝支付费用,居间人可依相关规定维护自身权益。

三、居间合同是否属于双务合同

居间合同属于双务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互相负有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

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负有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的义务;委托人则负有在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按照约定支付报酬的义务。双方的义务具有对应性,符合双务合同的特征。比如,房产中介为买卖双方提供居间服务,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中介有如实报告等义务,而买卖双方成交后有支付中介报酬的义务。所以,居间合同是双务合同。

在明确了居间合同属于双务合同之后,可能有人会进一步思考,那在履行居间合同过程中,如果一方不履行义务,另一方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呢?比如居间人没有如实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委托人又该如何追究其责任?或者委托人拒绝支付报酬,居间人又有哪些合法的维权途径?这些都是与居间合同作为双务合同紧密相关的重要问题。倘若你对这些后续问题存在疑问,想要获得更精准、专业的解答,那就赶紧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吧,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详细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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