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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权认定的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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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7.10 · 2161人看过
导读:夫妻共同债权认定标准:一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产生的债权,如共同决定出借并约定为共同债权;二是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在婚姻存续期间为家庭日常所需产生的债权,像家庭经营活动产生的;三是超出家庭日常所需但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的债权。关键在于是否基于共同意思及用于家庭共同事务。
夫妻共同债权认定的标准是什么

一、夫妻共同债权认定的标准是什么

夫妻共同债权的认定标准如下:首先,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产生的债权,如夫妻共同决定对外出借资金,明确约定为共同债权的,属于共同债权。其次,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权,若该债权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产生,比如为家庭经营活动而产生的债权,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债权。最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权,但债权人能证明该债权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也属于夫妻共同债权。总之,认定关键在于是否基于共同意思、是否用于家庭共同事务。

二、夫妻共同债权起诉需要什么条件

夫妻共同债权起诉需满足以下条件:

首先,原告应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夫妻一方或双方。

其次,要有明确的被告,即债权指向的对象。

再者,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比如明确要求被告偿还的债权数额,说明债权形成的事实经过等。

最后,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同时,要证明该债权为夫妻共同债权,比如债权产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有共同举债的合意,或虽无共同举债合意但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等。准备好相关证据,如借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就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三、夫妻共同债务诉讼管辖如何确定

夫妻共同债务诉讼管辖一般遵循如下规则:

首先,地域管辖方面,通常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其次,特殊情况,如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再者,对于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合同纠纷等案件,若合同对履行地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探讨夫妻共同债权认定的标准是什么时,我们了解到了诸多关键要素。而在此基础上,还有一些与之紧密相关的问题值得关注。比如,若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另一方并不知晓,这笔债务如何判断是否属于共同债权呢?另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基于特定目的共同经营所产生的债权,其认定标准是否会更为复杂呢?对于这些进一步的疑问,您若仍存困惑,无需担忧。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的法律人士将为您详细解读,为您厘清夫妻共同债权认定及相关拓展问题的法律脉络,提供精准有效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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