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外执行的重大疾病范围包括什么
监外执行中规定的重大疾病范围较广。例如严重心脏病,像冠状动脉搭桥术后、心脏移植术后等;严重肺部疾病,如严重呼吸衰竭、肺心病等;严重肝脏疾病,如肝硬化失代偿期、肝衰竭等;严重肾脏疾病,如尿毒症需要长期透析治疗的;还有严重精神病,如精神分裂症且有暴力倾向等;另外,严重传染性疾病,如艾滋病伴严重机会性感染、开放性肺结核等也在范围内。这些疾病需经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证实罪犯确实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才可能符合监外执行关于重大疾病的条件。
二、监外执行的对象有哪些
监外执行的对象主要包括以下两类:
一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二是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符合上述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这一条件时,也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不过,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三、监外执行的程序是如何的
监外执行程序如下:首先,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法院,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对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监狱、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交付执行前,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监外执行;交付执行后,由执行机关提出申请。
在探讨监外执行的重大疾病范围包括什么时,我们了解到这是关乎特定法律执行环节的重要内容。重大疾病范围涵盖多种严重病症,比如严重心脏病、晚期癌症等。这些病症往往对患者身体机能造成极大损害,使其不适合在监狱环境服刑。但具体病症认定需要专业医疗鉴定。若您还想深入了解监外执行重大疾病范围认定标准、申请流程等相关问题,或者对自己或他人的情况有疑问,不要错过获取专业解答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提供精准详尽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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