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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的要挟行为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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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7.01 · 1776人看过
导读:敲诈勒索罪中的要挟行为是以恶害相通告致对方恐惧。其通告恶害多样,涵盖人身及财产权利侵害。方式有明示与暗示。要挟行为与对方因恐惧处分财产有直接因果关系,若对方未因要挟恐惧或非基于此交付财物,则不构成该要挟行为,符合这些特征才可认定为敲诈勒索罪中的要挟行为。
敲诈勒索罪的要挟行为如何认定

一、敲诈勒索罪的要挟行为如何认定

敲诈勒索罪中的要挟行为,是指以恶害相通告,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

从内容上看,要挟所通告的恶害多种多样,既可以是对生命、健康、名誉等人身权利的侵害,也可以是对财产权利的损害,如毁坏财物等。

从方式上,既可以是明示,直接告知对方若不满足要求将面临的不利后果;也可以是暗示,通过一定行为或言语让对方领会潜在威胁。

从因果关系上,要挟行为要与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并基于该恐惧心理处分财产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若对方并未因要挟产生恐惧心理,或者虽有恐惧但不是基于此而交付财物,都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中的要挟行为。只有符合这些特征,才能认定为敲诈勒索罪中的要挟行为。

二、敲诈勒索罪连续行为如何认定

敲诈勒索罪的连续行为认定,关键在于判断是否基于同一或概括的故意,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敲诈勒索行为。

从主观上看,需是故意且故意内容具有一致性,若有新的故意产生,则不构成连续行为。

客观方面,行为具有连贯性和规律性。比如在一段时间内,以类似手段、针对同一或同类对象进行敲诈。每次行为虽有一定时间间隔,但整体行为模式相似。

例如,甲多次以威胁乙若不还钱就曝光其隐私为由,向乙索取钱财,每次威胁手段、索要金额等方面具有相似性,这种连续实施的敲诈勒索行为,就可认定为连续行为,应以一罪论处,按连续行为的情节综合考量量刑幅度。

三、敲诈勒索罪一定会公开庭审吗

敲诈勒索罪不一定都会公开庭审。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对于敲诈勒索案件,如果存在上述法定不公开审理的情形,如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当事人申请且符合条件的涉及商业秘密等,就不会公开庭审。此外,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也不公开审理。所以,敲诈勒索罪案件会依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公开庭审,并非一概而论。

在探讨敲诈勒索罪的要挟行为如何认定时,我们深入了解了相关法律要点。要挟行为的认定并非简单之事,它涉及诸多因素。例如,要挟的内容是否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这种恐惧心理是否达到让被害人基于害怕而处分财产的程度。而且,要挟行为的方式多种多样,口头威胁、书面威胁、暗示威胁等都可能构成。若您对敲诈勒索罪的要挟行为认定还有其他疑问,比如要挟行为与正常维权的界限在哪,或者在具体案件中如何准确判断要挟行为是否成立等。别再纠结,赶紧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详细解答,消除您的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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