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诉后检察院还要怎么处理
“不诉”就是不起诉,有法定、酌定、证据不足等多种情况。
法定不起诉时,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后,要马上释放被不起诉人,解除侦查中对财物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酌定不起诉,检察院可依案件情况,对被不起诉人训诫等。需行政处罚等的,检察院提出意见移送主管机关。
证据不足不起诉,若发现新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检察院能重新公诉。检察院会按不同类型依法做好后续处理。
二、不诉后检察院还有哪些后续处理措施
不诉即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者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经过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依法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一种处理决定。
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可能有以下后续处理措施:
1.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2.向被不起诉人宣布: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
3.送达相关机关: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被不起诉人所在单位。
4.被不起诉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确保被不起诉人的人身自由得到及时恢复。
不同类型的不起诉,后续处理可能存在细微差别。如果您能提供更具体的不起诉情形,我可以进一步详细解答。
三、不诉后检察院还会有怎样的监督措施
“不诉”即不起诉。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仍有多种监督措施。
若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可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上一级检察院经复查,可维持不起诉决定,也可撤销并指令下级检察院提起公诉。
同时,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时,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核。
此外,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有权进行监督纠正,以确保不起诉决定合法、公正,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当我们了解了“不诉”的多种情况后,可能会对其后续的一些具体问题产生疑问。比如,对于酌定不起诉中检察院提出意见移送主管机关后,主管机关具体会如何处理被不起诉人?还有证据不足不起诉后,如果真的发现了新证据,重新公诉的流程具体是怎样的?这些问题都关系到“不诉”决定后的实际影响。若你对“不诉”后的这些拓展情况存在困惑,不要迟疑,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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