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如何中止对方的探视权
1.父或母探望子女若不利于其身心健康,可依民法典向法院申请中止其探望权。实践中,暴力倾向、严重传染性疾病等都属于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2.申请时,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要承担收集证据的责任,像医院诊断证明、报警记录等,同时需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清晰阐明对方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事实和理由。
3.法院受理后会结合证据和实际情况进行审理,若认定情况属实,便会作出中止探望权的判决。
4.当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中止事由消失后,被中止探望权的一方可另行起诉来恢复探望权。
建议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及时收集和保管有力证据,以保障申请的顺利进行;法院审理时应严谨审查证据,确保判决公正合理。
二、民法典中止对方探视权需满足哪些条件
依据《民法典》,中止对方探视权需满足法定情形。《民法典》第1086条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可依法中止探望。
司法实践中,“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常见情形有: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子女健康;探望权人对子女有暴力、虐待、威胁等行为,损害子女身体或心理;探望权人教唆、胁迫、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影响子女品德和价值观。
中止探望权需由人民法院判决,其他个人、组织无权自行决定。中止事由消失后,应恢复探望。权利人可向法院申请,经法院审查符合条件的,裁定恢复。
三、民法典里中止对方探视权需满足啥条件
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止对方探视权需满足以下条件:
首先,要有法定事由,主要指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如探望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有暴力倾向或吸毒等恶习,可能危及子女安全或侵害其身心健康;教唆、胁迫、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等。
其次,需由法定主体提出申请,通常是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必要时,子女、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也可提出。
最后,要经人民法院判决。只有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才能作出中止探视权的判决,其他个人、单位无权自行中止。当中止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当探讨民法典中如何中止对方的探视权时,除了了解中止的方式,还需关注一些相关联的问题。比如,探视权中止后恢复的条件和程序是怎样的,一般来说,当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消失后,法院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审查符合条件时恢复其探视权。另外,中止探视权期间,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依然存在,那么在费用支付等方面是否会有相应变化。如果您对民法典中如何中止对方的探视权以及这些相关拓展问题还有疑问,别让困惑困扰您,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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