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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押不登记能否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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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6.12 · 3360人看过
导读:动产质押与动产抵押在设立和对抗效力上有所不同。动产质押一般交付质押财产时质权设立,特殊动产质押不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动产抵押合同生效时抵押权设立,未经登记也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质押强调占有,有一定公示性。为保障权益,一般动产质押中出质人应及时交付,特殊动产质押质权人应尽快登记,动产抵押时抵押权人也可考虑登记增强对抗效力。
动产质押不登记能否对抗第三人

一、动产质押不登记能否对抗第三人

1.动产质押一般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质权设立,无需登记,但特殊动产质押不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动产抵押则自抵押合同生效时抵押权设立,未经登记也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两者区别在于质押强调占有,抵押不转移占有,质押权人的占有有一定公示性。

2.对于一般动产质押,为保障质权人权益,出质人应及时交付质押财产。

3.涉及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质押时,质权人应尽快办理登记手续,避免第三人善意取得该质押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导致自身质权无法对抗。

4.在进行动产抵押时,抵押权人也应考虑办理登记,增强抵押权的对抗效力。

二、动产质押未登记在法律上如何对抗善意第三人

动产质押以交付为生效要件,而非登记。根据《民法典》规定,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并不要求登记,所以未登记不影响质权的设立。

对于已设立的动产质权,在对抗善意第三人方面,若第三人不知该动产已被质押且通过合法交易取得该动产,因质权人已占有质押动产,可基于质权的占有权对抗第三人。但若是质权人将质押动产返还给出质人后,出质人又处分该动产,善意第三人取得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质权人不能对抗该善意第三人。

简单来说,动产质押靠占有来向外界公示,只要质权人实际占有动产,就能在一定程度上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动产质押未登记在诉讼中能否获法院支持

动产质押以交付为生效要件,而非登记。根据《民法典》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若出质人已将动产交付给质权人,即便未办理登记,质押合同有效,质权也依法设立,在诉讼中质权人的合法权益通常能获法院支持。质权人可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但如果出质人未交付质押动产,那么质权未设立,质权人主张质权则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所以,动产质押未登记不影响质权的设立,关键在于动产是否完成交付,交付了在诉讼中大概率会获支持,未交付则难以获支持。

在探讨“质押质押不登记对抗对抗第三人”这个问题时,除了核心的不登记能否对抗第三人情况外,还有一些相关拓展值得关注。若质押不登记无法对抗第三人,那么当出现多个债权人主张权利时,已登记的质押权人会优先受偿,未登记质押权人的权益保障就会受限。而且在质押物被第三人善意取得时,未登记的质押权也难以实现。另外,质押不登记在后续债务清偿顺序等方面也会引发复杂问题。如果您对质押不登记的具体影响、与第三人权利冲突的处理等问题仍有疑问,别错过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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