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538条撤销权有哪些抗辩理由
民法典538条撤销权的抗辩理由主要有:
1.债务人放弃债权的行为未损害债权人利益,如该债权已无实际价值等。
2.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受让人不知道且未支付合理对价,可认定为善意取得,可作为抗辩理由。
3.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但受让人不知且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实际占有财产的,可作为抗辩。
4.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债务人可以此抗辩。
5.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债权人未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债务人可据此抗辩。
二、民法典538条撤销权抗辩理由有无法律限制
《民法典》第538条规定的债权人撤销权,其抗辩理由有法律限制。
从法律规定来看,若债务人的行为不存在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等损害债权人债权的情形,债务人或相对人可进行抗辩。比如交易价格在合理区间,符合市场行情,就不满足撤销权行使条件。
同时,若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即不知道且不应知道该行为会损害债权人利益,其也能以此抗辩。另外,若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超过法定除斥期间,即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或者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相对人可据此抗辩。
三、民法典538条撤销权行使时被告有何抗辩权
《民法典》第538条规定的是无偿处分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被告可从以下方面行使抗辩权:
债权不成立或已消灭:若能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自始不存在,或债权已因清偿、抵销等原因消灭,债权人便无撤销权基础。
行为未损害债权:被告可举证证明债务人的无偿处分行为未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如债务人仍有足够财产履行债务。
行为不属于可撤销范围:主张债务人行为并非无偿转让财产等法律规定的可撤销情形。
撤销权已过除斥期间: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的,该撤销权消灭。被告可据此抗辩。
当探讨民法典388条撤销权有哪些抗辩理由时,除了文中提及的常见理由外,还有一些值得深入思考的方面。比如,若能证明债权人的撤销权行使存在恶意动机,试图损害债务人合法权益,或许可作为有效的抗辩。又或者,若能表明债务人的行为并未对债权人造成实质性损害,也可能影响撤销权的成立。您是否正面临民法典388条撤销权相关的法律问题,对这些抗辩理由存在疑惑呢?如果您想进一步了解如何在具体情境中运用这些抗辩理由,或者还有其他相关法律疑问,不要错过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提供精准解答与专业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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