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一行为不能被提起刑事诉讼程序
我国有些行为不能启动刑事诉讼程序。像情节特别轻微、危害小,不算犯罪的,虽有不当但没到犯罪程度,就不启动。
犯罪过了追诉时效的,也不再追诉。法律设时效,督促司法机关及时行动,也体现对久远犯罪的宽宥。
经特赦令免刑的,不能就已赦罪行再诉,国家特赦特定犯罪人,就不再追究。
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告诉或撤回告诉,司法机关不主动管,如侮辱诽谤类。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了,刑事诉讼一般也不再进行,处罚对象没了。
二、哪种行为不具备提起刑事诉讼程序的条件
不具备提起刑事诉讼程序条件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类: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据《刑法》第十三条,这类行为不认为是犯罪,不符合刑事诉讼的前提。例如一些邻里间轻微的推搡,未造成实际伤害后果,不构成犯罪,不能启动刑事诉讼。
已过追诉时效:《刑法》规定了不同犯罪的追诉时效,超过该时效期限,不再追诉。如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犯罪,经过五年后不再追诉。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国家发布特赦令免除特定罪犯刑罚的,不能再对其提起刑事诉讼。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刑事诉讼主体不存在,无法继续追究刑事责任,也就不能提起刑事诉讼。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其他法律规定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同样不具备提起条件。
三、哪些情形下的行为无法启动刑事诉讼程序
根据我国法律,以下情形无法启动刑事诉讼程序: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这是《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此类行为虽有一定违法性,但未达犯罪程度。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依据法律规定,犯罪经过一定期限不再追诉,如法定最高刑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不再追诉。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特赦是国家对特定犯罪人免除其刑罚的制度,经特赦的犯罪人,不再追诉。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如侮辱、诽谤等罪,需被害人告诉才处理。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因刑事诉讼主体不存在,无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当探讨哪一行为被提起刑事诉讼程序时,除了正文所讲,还有一些紧密相关的情况值得关注。比如犯罪行为的预备阶段,若其预备行为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也可能被提起刑事诉讼程序。另外,犯罪中止行为,虽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但如果造成了一定损害,同样可能面临刑事诉讼。而且,单位犯罪行为也会被提起刑事诉讼程序,单位的决策机构或主要负责人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谋取单位利益时,单位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若你对这些行为在诉讼程序中的具体规定、证据要求等还有疑问,别错过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精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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