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宅基地能否作为离婚财产分割
宅基地具有一定特殊性。农村宅基地归集体所有,个人只有使用权。
如果是夫妻双方均为农村村民,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申请了宅基地并建房居住,那么该房屋及宅基地相关权益在离婚时可进行分割。一般会根据房屋实际使用、出资等情况,由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补偿。
若是一方婚前取得宅基地,婚后另一方未参与建房等实质性贡献,通常该宅基地权益仍归婚前取得方所有,不过对于婚后房屋增值及共同出资部分,另一方有权主张相应补偿。
但如果夫妻一方并非农村村民,基于政策等原因,其对宅基地房屋仅享有居住权等部分权益,在离婚时分割会更为复杂,需综合具体情况由法院判定。总之,宅基地能否分割及如何分割要依具体情形而定。
二、宅基地在离婚分割中相关权益如何判定
宅基地离婚分割权益判定需分情况。
首先,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夫妻双方仅拥有使用权,所以不能分割所有权。
若为婚前一方申请的宅基地,房屋由该方家庭建造,一般该宅基地及房屋权益归婚前申请方。但婚后有扩建、翻建等共同投入情况,另一方对增值部分可获补偿。
若是婚后以夫妻名义申请的宅基地并建房,该宅基地房屋通常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可协商分割;协商不成,法院会综合考虑房屋来源、贡献大小等因素判决。通常一方得房并给予另一方补偿,补偿数额按房屋评估价值及双方贡献比例确定。
另外,农村宅基地有“一户一宅”原则,分割时要考虑双方是否有其他宅基地及居住情况,保障基本居住权益。
三、宅基地离婚分割后使用权益法律如何界定
宅基地离婚分割后使用权益界定如下:
宅基地所有权与使用主体: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夫妻仅拥有使用权。若离婚时对宅基地上房屋分割达成一致,基于“房地一体”原则,获得房屋的一方可使用相应宅基地。
申请与审批: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一方,经审批后可取得单独的宅基地使用权益。比如一方离婚后无房且为本村集体成员,可依规申请。
共有情况:若离婚后宅基地仍为双方共有,双方都有合理使用的权利,但需协商使用方式和范围,避免冲突。如共同使用庭院通道等。
限制条件:宅基地使用权益不能单独转让给非本集体成员,若转让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需符合法定条件。
当探讨宅基地作为离婚分割的问题时,除了核心的分割方式,还有相关联的要点值得关注。比如分割后宅基地上房屋的居住与使用问题,若一方获得宅基地相关权益,另一方在房屋居住上如何得到合理安排。另外,宅基地在未来面临征收等情况时,权益分配也会是一个关键问题。离婚涉及宅基地分割往往复杂且充满变数,不同地区也存在政策差异。若您在宅基地作为离婚分割方面还有疑问,或是对后续居住使用、征收权益分配等问题有困惑,别错过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精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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