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局递交给检察院的案子能撤回吗
通常情况下,公安局交予检察院的案子在特定情形下可撤回。
当案件处于审查起诉阶段,若发现犯罪嫌疑人无犯罪事实,或符合《刑事诉讼法》中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等规定情形,检察院会作不起诉决定,案子随之撤回。
但要是案件已进入审判阶段,除非有新法定事由如证据不足等且经法院裁定准许,否则一般不能撤回。
综上,公安局交予检察院的案子能否撤回,取决于所处诉讼阶段及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情形。
二、公安局递交检察院的案子撤回有哪些法律条件
公安局将案子递交检察院后撤回,通常有以下法律条件:
证据不足:如果在后续侦查或审查过程中发现证据不够充分,无法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不能达到移送审查起诉的证据标准,公安机关可以撤回案件继续补充侦查。
不构成犯罪:经进一步调查核实,发现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犯罪行为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此时公安机关应当撤销案件并撤回。
情节显著轻微: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刑法》规定不认为是犯罪的,公安机关可以撤回案件作其他处理。
其他法定情形:如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等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也应撤回案件。
三、公安局已递交给检察院的案子撤回有何规定
公安局将案子移送检察院后撤回,有以下规定:
侦查中发现不应追究刑责:若在移送后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存在《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情形之一(如情节显著轻微、已过追诉时效等),公安机关应当撤销案件并可撤回。需制作《撤销案件决定书》,并送达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所在单位等。
补充侦查后仍证据不足: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经补充侦查后公安机关认为证据仍不充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可撤回案件并作相应处理。
与检察院沟通:撤案通常要和检察院沟通,经其同意。若检察院不同意撤案,公安机关应继续侦查并按程序推进。
当探讨公安局递交给检察院的案子能否撤回时,我们要清楚这并非简单之事。一旦案子移送至检察院,通常需依据具体情况分析。如果案件存在证据不足等法定情形,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补充侦查,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若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况,检察院会作出不起诉决定。要是已经提起公诉,法院在审判阶段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等,也可作出相应处理。你对公安局移送检察院案子的后续流程还有疑问吗?若有困惑,赶紧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为你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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