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同保证人之间先追偿后分担是怎样的
多个保证人一同为同一债务作保时,先追偿后分担的意思是: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利向其他保证人追讨。
其一,承担了责任的保证人能向其他保证人索要其应承担的份额,这是基于各保证人地位平等及责任分担原则。
比如,甲和乙共同为丙的债务担保,甲承担后,可向乙追讨应分担部分。
在追偿时,要依据各保证人之间的约定、保证份额约定以及法律规定来确定各自份额,若无约定或约定不明,通常按平均分担原则确定。
总之,此规定保障了承担保证责任者的权益,也体现了公平合理的法律精神。
二、共同保证人先追偿后分担的法律依据是啥
共同保证人先追偿后分担的法律依据主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民法典》第700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这赋予了共同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
同时,《民法典》第699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超过自己份额的保证人,有权向其他保证人追偿。这明确了共同保证人在向债务人追偿后,对于超出自己应承担份额部分,可在共同保证人之间进行分担。
三、共同保证人追偿分担顺序有无法律特殊规定
共同保证人追偿分担顺序有法律规定。根据《民法典》等相关规定,若保证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应按约定分担,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可向其他保证人按约定份额追偿。
若保证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保证,但未约定分担份额,各保证人平均分担。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可就超出自己应承担部分,在其他保证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
若保证人之间未约定相互追偿,也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保证,承担了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得向其他保证人追偿。
综上,共同保证人追偿分担顺序先看约定,无约定则按法定平均分担或不能追偿。
在探讨共同保证人之间先分担后分担是怎样的问题时,我们知道这涉及到诸多复杂的法律规定与实际情况。先分担意味着保证人按约定比例或法律规定先行承担各自份额的债务,之后再进行内部的协商调整。但这其中可能会出现各种状况,比如有的保证人无法足额履行分担义务。那么其他保证人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如果出现争议又该通过怎样的法律程序解决?这些都是与共同保证人之间先分担后分担紧密相关的拓展问题。若您对这些内容仍有疑问,不要错过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全面解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