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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机构撤销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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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5.05 · 2088人看过
导读:合同存在多种可撤销情形。一是因重大误解订立,当事人对关键内容理解有误致重大损失;二是订立时显失公平,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三是一方用欺诈手段,隐瞒或虚构事实诱使对方订约;四是一方以胁迫手段,通过威胁迫使对方订约。这些规定旨在保障权益、维护公平,符合其一当事人可申请仲裁撤销合同。
仲裁机构撤销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一、仲裁机构撤销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存在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情况。当事人对关键合同内容有错误理解,依此签合同后遭重大损失。

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合同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一方受重大不利,另一方占明显优势。

有一方用欺诈手段,让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下订合同。欺诈方故意隐瞒或虚构事实,诱使对方犯错。

一方以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愿订合同。胁迫方通过威胁等方式让对方订合同。

这些情形是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持合同公平真实。若合同符合其中之一,当事人可向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合同。

二、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无效的情形如下: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无效。如不满八周岁未成年人订立的合同。

2.双方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签订的合同无效。即双方通谋作出虚假行为订立合同。

3.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但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合同无效的除外。比如买卖毒品的合同。

4.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像以违法公序良俗的服务为内容的合同。

5.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无效。如债务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合同。

三、仲裁机构不支持撤销合同的情况有哪些

依据《民法典》,仲裁机构不支持撤销合同通常有以下情形:

1.不具撤销权:如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等可撤销事由不存在,当事人就无撤销权。比如一方仅因自身决策失误觉得合同不利,并非基于对方欺诈等,仲裁机构不会支持撤销。

2.超撤销权行使期限:重大误解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受胁迫方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3.当事人放弃撤销权:若当事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之后再申请撤销,仲裁机构不会支持。

在了解仲裁机构撤销合同的情形有哪些后,我们还应清楚与之紧密相关的拓展内容。比如,如果合同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被欺诈方申请撤销合同,仲裁机构会如何判定呢?又或者合同存在重大误解,当事人请求撤销,仲裁机构在审查时会考虑哪些因素?这些拓展问题对于全面理解合同撤销有着重要意义。若你对仲裁机构撤销合同的这些相关情形及判定依据仍有疑问,不要错过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点击它,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提供更精准、更详细的解答,助你清晰把握合同撤销相关法律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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