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况不适用返还原物请求权
以下情况通常不适用返还原物请求权:一是善意取得,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且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此时原权利人不能请求返还原物;二是添附,如在他人的动产上进行加工、附合或混合,形成新的物,原物所有权发生转移,原权利人不能请求返还原物;三是占有改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原权利人不能请求返还原物。总之,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适用返还原物请求权。
二、哪些情况不能减刑和假释
以下几种情况一般不能减刑和假释:
1.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2.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3.在刑罚执行期间,有严重违反监规纪律、抗拒改造等行为,表现恶劣的,也可能不予减刑和假释。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情况需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来综合判断。
三、哪些情况不适用数罪并罚
以下几种情况不适用数罪并罚:
1.一行为同时触犯数罪名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不数罪并罚。
2.基于一个犯罪故意或过失,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牵连犯,择一重罪处断,无需数罪并罚。
3.以某个犯罪为目的,实施犯罪行为后,其手段或结果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结合犯,按一罪定罪处罚,不数罪并罚。
4.在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的,适用“先并后减”原则,也不属于数罪并罚的通常情形。
总之,判断是否适用数罪并罚需根据具体犯罪行为的特征和法律规定来确定。
当我们探讨哪些情况不适用返还原物请求权时,除了正文提及的相关情形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值得注意。比如,若原物已灭失,自然无法进行返还;或者原物虽存在,但已被合法转让给善意第三人,且第三人支付了合理对价并完成了法定公示手续,此时也不能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另外,在一些基于特定法律关系而合法占有原物的场合,也不适用该请求权。你是否对这些不适用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情况存在疑问呢?如果对于具体的法律适用、权利行使条件等还有困惑,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将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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