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场收缴罚款怎么处理
对于当场收缴罚款的处置方式
若行政主体之执法人员于现场依法直接收取罚金,须提供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并印发的专用票据。自该等款项被依法收取并记录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必须将其全额上交给履行行政事务的行政主体。对于在海上或水域环境中采取当场收缴手段的罚没款,亦应自抵达岸边之时起计,二个工作日内将所有款项全额归入相应的行政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二、当场收缴罚款逾期未交怎么处置
当场收缴罚款逾期未交,行政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若当事人逾期仍不缴纳罚款,又未提出延期或分期缴纳申请的,行政机关可采取强制措施,如从其银行账户中划拨罚款等。同时,行政机关还可将当事人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情况告知其所在单位或征信机构等,对当事人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总之,逾期未交罚款需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应及时处理。
三、当场收缴罚款后后续如何处理
当场收缴罚款后,执法人员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将罚款交至所在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如果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等措施,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当场收缴罚款必须符合法定情形,如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等。若不符合法定情形而当场收缴罚款,可能会导致收缴行为无效。
行政主体执法人员现场收取罚金时,须提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专用票据,并于收款后两个工作日内全额上交。对于海上或水域环境的当场收缴,自抵达岸边起两个工作日内也需全额上交。确保罚金合规收取并及时上交至相应行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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