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贷合同成立的要件包括几种
借贷合同生效关键要素有:双方均具法律资格;经充分协商,意思表示真实;明确借款金额、用途、还款方式和期限等细节;出借方履行借款义务交付款项。总之,生效需双方自愿、条款明确且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二、借贷合同未成立需承担何种责任
借贷合同未成立一般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但如果一方基于信赖而产生了合理费用支出,比如为准备借款而进行的调研等费用,可要求对方适当补偿。
若一方故意导致合同不成立,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可能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对方因合同不成立所遭受的信赖利益损失,如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具体的责任承担需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实际损失等因素综合判断。如果对具体责任认定存在争议,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裁决。
三、借贷合同生效的条件有哪些?
借贷合同生效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双方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进行意思表示;二是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等导致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三是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此外,对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对于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的借款合同,一般自双方签字或盖章时生效,但另有约定的除外。总之,借贷合同的生效需综合考虑各方主体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以及合同内容的合法性等因素。
借贷合同成立的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是存在双方当事人,即出借人和借款人;二是双方就借贷事宜达成合意,意思表示真实;三是有明确的借款金额、借款用途、还款方式、还款期限等约定;四是出借人要实际交付借款。总之,借贷合同的成立需要双方自愿、明确约定且完成借款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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