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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重整债权人不同意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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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5.10 · 2207人看过
导读:企业破产后,债务重组要是被债权人反对,那可就复杂了。破产重组得按照法律法规和流程来,法庭还得分析好多要素呢。要是重组计划合法,还能让公共利益最大化,就算部分债权人反对,也可能会通过。反对的债权人的权益也会依法保护的。根据破产法,要是部分表决团没通过草案,破产企业或者管理者可以商量商量,再表决一次。不过,协议可不能损害其他表决团的权益。
企业破产重整债权人不同意怎么办

一、企业破产重整债权人不同意怎么办

若因企业破产后出现的债务重组问题而导致债权人并不赞同债权人,那么这种情况将会变得极度复杂且应对困难。

在面对此类情形时,我们必须清楚地了解到,在进行破产重组工作时,必须严格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流程要求。

具体而言,法庭首先要全面分析各种相关要素,包括企业的重组价值、实施可能性及其对债权人所产生的潜在影响等等。

如果法庭经过深入权衡之后确定破重组计划既满足了法律规定,同时又确保了公共利益最大化,即便有部分债权人对此表示反对与不认可,它仍有可能获得通过。

在这种场合中,对于这些表示反对的债权人的权益,同样会在法律的框架之内得到相应的保护和维护。

具体而言,依据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若有部分表决团成员未能通过重组方案的草案,此时破产企业或其管理者有权与未通过该重组方案草案的表决团进行积极协商。

该表决团在对双方的意见做出充分沟通和交流后,可再次进行投票表决。

双方在此过程中所达成的任何协议内容均不能损害其他表决团成员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

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

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一)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债权就该特定财产将获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得到公平补偿,并且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二)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债权将获得全额清偿,或者相应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三)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四)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或者出资人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五)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并且所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不违反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六)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企业破产后债务重组若遭债权人反对会很复杂。破产重组须依法律法规和流程,法庭要分析诸多要素,若重组计划合法且公共利益最大化,即便部分债权人反对也可能通过,反对债权人权益会依法保护。依破产法,部分表决团未通过草案,破产企业或管理者可协商,协商后可再表决,协议不能损其他表决团权益。

二、企业破产重组所欠债务怎么办

在实施破产重组程序之际,自破产重组方案获得投票表决通过之后,债权与债务的处置均应受该重组方案的约束。

关于债务人提出破产重整的条件如下:

首先,如企业法人无法偿还当前到期且已到偿付期限的所有债务,同时其资产数额低于需清偿全体债务的数值或明显缺乏偿债能力,那么即当该企业法人出现一般性的破产原因之时,便可对其实施重整举措。

其次,当企业法人有明显的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性存在时,企业法人即使并未达到破产理由的标准,但因存在可能丧失清偿能力的风险,为了避免情况进一步恶化导致破产清算或和解事项需要进行,因此亦可对其进行破产重整以保护企业利益。

最后,若债权人向法院提出针对债务问题进行破产清算的请求,在人民法院启动破产申请流程之后,尚未正式宣布债务人破产之前,该债务人依旧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一条

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二)债权分类;

(三)债权调整方案;

(四)债权受偿方案;

(五)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六)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七)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第八十二条

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一)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二)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三)债务人所欠税款;

(四)普通债权。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三、企业破产重组后债务谁来还

通常情形之下,当企业面临破产困境并展开重组之后,原先所背负的债务仍须加以清偿。然而,债务的偿还主体则需要依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决定。在此过程当中,往往会建立起一个债权人委员会,以该组织代替债权人参与到重组计划的设计以及全过程的监控之中。重组计划包含有可能用以偿还债务的诸多选项,如:1.债务减免:即债权人可能决定降低部分欠款的数额。2.债转股:即将债务转化为公司股份。3.部分偿还:企业按照特定比例对债务进行偿还。4.新的资金注入:通过吸引新的投资方或者资金来源来偿还债务。然而,具体的债务偿还方式及责任分配将会受到众多因素的影响,诸如破产法的相关规定、重组计划的详细安排等等。

企业破产后债务重组若遭债权人反对会很复杂。破产重组须依法律法规和流程,法庭要分析诸多要素,若重组计划合法且公共利益最大化,即便部分债权人反对也可能通过,反对债权人权益会依法保护。依破产法,部分表决团未通过草案,破产企业或管理者可协商,协商后可再表决,协议不能损其他表决团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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