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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能否单独判附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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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5.23 · 2162人看过
导读:贪污罪一般不需要单独立法处以附加刑。贪污罪是一种严重违法的职务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极大。通常情况下,法院会根据案情的严重程度、犯罪的性质以及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来进行综合考虑,从而决定是否判处附加刑。如果贪污罪的情节特别严重,法院可以依法对犯罪者判处附加刑,如剥夺政治权利、罚款等。
贪污罪能否单独判附加刑

一、贪污罪能否单独判附加刑

贪污罪往往需要单独立法处以附加刑。

贪污罪属于一类性质严重并且具有高度社会威胁性的职务犯罪,在特定情境下,依据案情的严重性、犯罪性质及其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法院有权予以独立判决附加刑罚

例如,可以基于贪污罪行,对犯罪者施加重刑,如剥夺其政治权力或罚款等附加刑罚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二、贪污罪能否取保候审

关于贪污罪能否申请取保候审的问题,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满足以下条件者有望获得批准:

首先是患有严重疾病且生活不能自理的犯罪嫌疑人

其次是怀有身孕或正处于哺乳期内需要照顾婴儿的妇女;

再次是通过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造成威胁的犯罪嫌疑人;

此外还包括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和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取保候审并不导致社会风险增加的犯罪嫌疑人。

最后是在羁押期限即将届满时,也可向司法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贪污罪能否单位犯罪

贪污罪的主要牵涉者是国家公职人员以及那些受国家行政部门、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或人民团体委托,负责管理、营运国有资产的相关人士。

但是,一般来说,单位无法独立构成本类犯罪。

所谓“单位犯罪”,意指这些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构、团队等,对于可能依法需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必须进行自我约束和规范。

然而,在与贪污罪相关的领域中,确实存在着单位可能触犯的其他罪行,如私分国有资产罪。

罪名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单位的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分配给个人,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然而,这种情况与贪污罪的主体和构成要素之间存在显著差异。

贪污罪往往需要单独立法处以附加刑。贪污罪属于一类性质严重并且具有高度社会威胁性的职务犯罪,在特定情境下,依据案情的严重性、犯罪性质及其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法院有权予以独立判决附加刑罚。例如,可以基于贪污罪行,对犯罪者施加重刑,如剥夺其政治权力或罚款等附加刑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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