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离婚案件中,子女的监护权是可以进行变更的。倘若出现了负责实际养育孩子一方身患重大疾病或身体残疾导致无法继续承担养育责任,未能履行其应尽的监护职责甚至呈现出虐待儿童的恶劣行径等对未成年人权益造成严重侵害的状况发生,抑或是当孩子年满八岁之际表达出希望跟随另一方共同生活的愿望时,被请求变更养育权利的一方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法院往往会对此予以充分支持与妥当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第五十七条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离婚之后孩子是否有继承权
离婚案件涉及到有关孩子是否有权继承再婚家庭的财产事宜时,须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深入剖析:
首先,当再婚之初,倘若继父母在其遗嘱中明确了将自身财产留待其子嗣,那么在此种情形下,由于遗嘱继承先于法定继承原则,假设该份遗嘱符合法律规定且生效实施之后,孩子在继父母都离开人世之际便可依法享有这份遗产。
其次,在离婚后又重新步入婚姻生活,若此次婚姻中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存在合法的抚养义务与责任,那么便可依照亲生子女应有的权益对遗产进行法定继承。
关于遗产分配问题,有如下程序来进行:
第一个步骤为遗产分配的先行顺位,即:
夫妻双方、子女、各自的父母;
接下来则是第二步的顺位,即:
兄弟姐妹、祖辈以及外祖辈。
当遗产继承程序启动后,通常会由第一顺位继承人率先继承,而第二顺位继承人则无权参与此事。
若是前述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均未继承遗产,那么便要请第二顺位的继承人来参与并完成遗产的继承过程。
这里所谓的“子女”,不仅涵盖了婚姻中生育的子女或与他人自愿形成法定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同时也包含了本编所定义的“父母”——这同样包括了生父母、养父母以及法律上承认存在亲子关系的继父母,以及“兄弟姐妹”——包括所有与父母关系相同的兄弟姐妹,无论他们来自同父同母还是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还包括被收养的兄弟姐妹和具有实际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三、离婚之后孩子判给爸爸怎么办
在夫妻离婚的情况下,如果法庭将子女的抚养权判给了父亲,但母亲依然有权行使探视权。然而,如果您对这样的裁决结果持有异议,您可以在裁决文书正式送达您手中之后的第十五个自然日内,向原审判法院提出上诉请求。在进行上诉时,请务必准备好充足的相关证据,这些证据可以证明您是更加适合抚养孩子的那个人。抚养权的最终归属将会经过充分考虑孩子的年纪、他们自身的意愿、以及父母(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各自的经济状况等多方面的因素来决定。在抚养孩子的过程中,如果发现父亲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到孩子健康成长的不当行为,您可以向法院提交申请,要求变更抚养权。
离婚案中,子女监护权可变。若抚养方重病、残疾致无法履行监护,或虐待儿童侵害权益,或子女满八岁愿随另一方生活,请求变更方可诉诸法院。此类情况下,法院通常积极支持并妥善处理,确保未成年人最佳利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