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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可以重复取保候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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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5.09 · 1737人看过
导读:检察机关不应随意重复取保候审,其目的在于保护被控告人的权益,同时提高诉讼效率。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后,除非有新证据或法定事由,否则不应再次启动。若出现新证据,可重新评估取保候审条件。
检察院可以重复取保候审吗

一、检察院可以重复取保候审吗

通常情形下,检察机关并不能无理由地重复适用取保候审制度。这一法律措施的设立原则在于在遵循国家刑事诉讼法实体性规范的基础上,适度保证被控告人或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权益,以确保刑事诉讼程序得以顺畅、高效地推进。一般来说,若先前已为某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办理过取保候审手续,除非出现新的事实情况或者法定理由,否则检察机关将不会再度启动该项程序。

然而,倘若出现了新的证据材料或者其他相关情况,那么有可能需要对原有的取保候审条件进行重新评估与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检察机关不得无理由重复取保候审,旨在保障被控告人权益,高效推进诉讼。一旦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已实施取保候审,除非有新证据或法定事由,否则不再启动。新证据出现时,可重新评估取保候审条件。

二、检察院可以释放嫌疑人吗

公诉机关有权选择释放嫌疑人。

依据现行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以及人民检察院对各自裁决逮捕对象,亦或是公安部门对经由人民检察院核准逮捕之人,皆须在捕获后的第24小时之内完成讯息询问工作。

当侦查过程中发现应当不应予逮捕的情况时,须立即释放相关人员,并发给对应的释放证明文件。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

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三、检察院可以限制律师会见

在通常情况之下,检察官机构并无权任意对律师同当事人的会面加以限制。这项权利是基于刑事诉讼法所规定,旨在为维护被告人和罪犯的合法权益,包括获得有效辩护提供明确保障。然而,在某些特定状况之下,例如当事例涉及国家机密或调查尚处初期阶段时,根据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检察院有权依法对律师的会面活动进行适当限制。举例来说,如果会见有可能干扰到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经过检察机关的批准,也可能需要对会见的时间、地点等方面做出相应调整。但是,这种限制必须具备明确的法律依据以及严谨的程序要求,并且其必要性和适度性都应当得到充分保证,不得超越法律规定的权限和范围,否则将被视为非法行为

检察机关不得无理由重复取保候审,旨在保障被控告人权益,高效推进诉讼。一旦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已实施取保候审,除非有新证据或法定事由,否则不再启动。新证据出现时,可重新评估取保候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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