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务清偿的方式有哪些
1.在债务履行过程中,根据定立的条款约定,债务人应遵循的具体操作步骤和流程。
2.协商通常适用于某些原因导致债务人无法按期履行应尽之债的情况下,此时经过与债权方的深入探讨,债权方可能会选择作出某些妥协,例如同意债务延后支付或者放弃追究债务人逾期还款所产生的违约责任。
3.调解的场景则更多地出现在由于债务人自身的原因无法如期履行债务,并且与债权人在协商过程中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之时。
在此情境之下,可采取的措施是邀请一个中立的第三方介入处理,设法促使双方相互谅解,最终达成共识,以便妥善解决债务问题。
4.仲裁往往被认为是一种较为公正和高效率的解决债务纠纷的方式。
当有关各方无法通过协商等非正式途径解决争端时,他们可以请双方都信任、且没有直接利益冲突的第三方或者专业的仲裁机构进行裁决。
一旦裁决结果公布,双方均需切实履行生效的仲裁决定。
5.判决则是在债务人通过协商、调解以及仲裁等途径仍然未能妥善解决争议情况下的最后选择。
如果其中一方选择向法庭提起诉讼,请求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债务纠纷的话,那么最终的裁决结果便成为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执行的强制性规范。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八条
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
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二、债务清偿的顺序有哪些
一、在债务人存在众多债权人的情况下,解决问题的方法如下:
各个债权人应当依据其与债务人之间签订的法律契约进行正常的债务清算,各自对相应部分内的债务具备权益并获得妥善归还,确保相互之间不产生任何形式的干扰或者冲突;
倘若债务人不能满足所有债权人的债权金额,导致所有债权人对该债务人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并需参与分配时,对于已经依法生效的多份法律文件所确定的需要支付现金的内容,若各个债权人在对执行标的物未享有担保物权的前提下,则应按照执行法院执行措施实施的先后顺序来分配利益;
而在多个债权人所持有的债权类型不尽相同的情况下,应以其对所有权及担保物权的持有为基准,将其优先置于金钱债权之前予以优先清偿。
二、在债务人与同一人之间存在多笔相似性质的债务关系,并且没有额外条款之约定的条件下,清偿顺序应当依照以下原则进行:
首先,应对已到履行期限的债务进行优先清偿;
其次,当所有债务均已到达履行期时,需优先偿还对债权人提供的担保不足或者担保金额相对较少的债务;
再次,若担保金额相等且各类债务承担力度亦无差异的情况下,需优先考虑偿还负担较重的债务;
最后,若是各类债务的负担程度一致,就应根据债务重要性的高低依次进行清偿,同时对于到期时间相同的各项债务,应当按照它们的比例进行分摊。
《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
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第四百一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
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在债务履行的过程中,债务人须严格遵守相关协议所规定的条款进行作业。协商作为一种灵活有效的手段,主要被应用于债务期限的延长或者违约责任的减轻;调解则是借助于中立的第三方力量来促进双方达成谅解。仲裁,作为一种公正且高效的纠纷解决机制,其核心在于对信任的依赖——即由中立可信的第三方或专业机构做出裁定,而这些裁定具备着强大的法律约束力并可依法执行。假如协商、调解以及仲裁均无法妥善解决债务问题,那么该债务纠纷便会步入更为严肃的司法程序,最终由法院作出的判决将成为强制执行的唯一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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