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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交通事故归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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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5.02 · 2375人看过
导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汽车交通事故归责的原则

一、汽车交通事故归责的原则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汽车交通事故归责原则

首先,对于机动车所引发的交通事故,若责任归属需视具体情况而定,那么具体的过错便成为承担责任的必要条件及构成要件,在此基础之上,判断责任承担的最终依据便是过错责任

因此,仅当机动车一方对此类交通事故负有过失时,才有可能产生赔偿的义务;

若是无过失行为,则无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唯有根据所谓的“优者相对过失规则”,机动车一方并未表现出任何过错的情况下,亦需承担最高至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此时才能不在考虑机动车一方是否存在过失因素。

其次,在应用过错责任原则处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自我责任问题时,应采用普遍适用的举证责任制度,即遵循著名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因此,受害人必须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机动车一方存在过失行径,否则将无法得到相关的赔偿。

同时,对于过错的判定,不可采用推定形式确定,并且不可实施举证责任倒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相关法规规定,在机动车辆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中,如有过错方应主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倘若双方均存在过错行为,则需根据各自过错程度的大小来划分责任比例。而当机动车辆与非机动车辆驾驶员或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若非机动车辆驾驶员或行人并无任何过失,那么该起事故的赔偿责任将由机动车辆一方全权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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