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连带之债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在诸多案件中,我们往往会遇到多种复杂情况,但是以下四个要素必须得到满足,方能体现出连带之债的特质:
首先,须有为数较多的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参与到这个债务纠纷之中。
其次,务必要同属同一标的物,这对于形成连带之债至关重要。即使在大多数人已经达成共识之前,部分人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比例并无明确规定且无法精确估算,但只要符合以上条件,仍可构成连带之债的要件。
再次,当事人各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当具有共同的目标和动机,以便使此等连带之债的标的不仅具备同质性,同时更应符合同一性原则。
最后,众多当事人中至少要有一方与其相对方之间存在连带关系,这是认定连带之债的重要前提,因为所谓连带关系,即指众多债权人或债务人中的某一方产生的事项,对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亦具有同等实效。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七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享有债权的,为按份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负担债务的,为按份债务。
按份债权人或者按份债务人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二、连带之债的个别免除需要的条件有什么
关于连带债务中个别债务免除的具体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免除的行为必须以明确的意思表示予以实施;
其次,该意思需要特定地向作为债务承担人的债务人表明;
再次,债权人在表达其去留债务的意愿时,不得撤销或收回其决定;
最后,债权人还需具备相应的财产处分权。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五条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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