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
案件范围是:
一、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二、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上述规定以外的,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民事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
二、适用简易程序的诉讼当庭宣判吗
对于满足特定条件的刑事案件,可以选择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过程。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即便简易程序在庭审环节有所精简,但审判结果如当庭宣布或者择日宣布依然是由具备相应权限的法官依据具体的庭审情况而定的。就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案件而言,其裁决结果通常会在庭后立即执行,最长的法律实效也未超过三个月;与之相对照,针对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来说,裁决的完成周期常规定为六个月,倘若涉及到重大且复杂的案件情形,经过评估和审批后,还可适当延长处理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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