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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合同解除的条件有哪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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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5.20 · 2252人看过
导读: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1、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任务;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3、已经完成的工程质量不合格,且拒绝修复的;4、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建筑工程合同解除的条件有哪一些

一、建筑工程合同解除的条件有哪一些

(一)发包人的合同解除权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1、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任务;

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3、已经完成的工程质量不合格,且拒绝修复的;

4、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二)承包人的法定解除权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1、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2、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3、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民法典》第562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建筑工程合同可以只用私章和公章吗

依据我国现行立法,个人私章具有对于法律主体的法定效力,自然人为达成当事人间协议,以个人名义签署合同时,其签字形式亦可通过盖个人私章来替代。然而,请注意,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只有当合同当事人均完成盖公章或者按下指纹等个人特征证明后,合同才得以成立及生效。因此,若个人为履行其所代表的法人企业的合约义务,往往应在所签立的合同中加盖该法人单位的官方公章,而非采用个人私章进行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承包方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发包人有权要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公然表达或者通过其行为表现出未能全面履行合同核心义务;2.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完成工程建设项目,并且在发包方给予的合理期限督促后仍然无法完工;3.已竣工的工程质量标准未能达到合同约定要求,且未经允许拒绝对工程进行修复;4.擅自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项目非法转让给他人or合作伙伴违法分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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